“贩卖毒品罪的未遂通常认为有以下几种情况:……其二、行为人为贩卖毒品而买进毒品,或者买进毒品后尚未卖出被查获的。其三、对非法购买方式获得的毒品,试图加以贩卖,尚未卖出而被查获的”(参见赵秉志主编《疑难刑事问题司法对策》第二集,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P299)。
在本案中,由于在梁XX“着手”时即受到警方控制,涉案的摇头丸没有卖出,从而没有流入社会,因此,在犯罪阶段上显属未遂。
七、 梁XX的身体、家庭状况问题。
梁XX在十几年以前遭受负心男人的抛妻弃子,孤身一人携子相依为命,且重病在身,儿子无业,实为经历坎坷。梁XX患有严重的类风湿等疾病,至今已达9 年,病情日趋严重,被关押后,更加严重,已发展到不能自主洗面、刷牙、冲凉、穿衣、吃饭、上卫生间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对此案快审快判,让梁XX能尽快到监狱服刑,更利于对梁XX的教育、改造和身体状况。还有,庭审表明,梁XX从归案至今,一直如实供述,对自己的失足之行已表示深深的忏悔。
综合上述情况,我们热诚期望贵院给梁XX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依法对梁XX作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判决。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思鲁、卢愿光
200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