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侵害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民事制裁不力的原因,很多人认为是立法不足,保护个人信息必须专门立法,否则就无法进行保护。我看不是这样,还是对个人信息和隐私权保护的认识不够。个人信息是隐私权的内容,法律保护隐私权,就保护了个人信息。200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25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权的范围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这个条文虽然还不是法律,但它明确告诉我们,隐私权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私人信息包括在内。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隐私权是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民事权益范围,侵权责任法当然就保护个人信息不受他人侵害。
因此,未经本人同意,非法收集、窃取、买卖他人信息,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都是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规定都十分明确,必须坚决执行,否则就无法遏制侵害个人信息行为的继续蔓延和发展,公民的隐私权就无法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