⑥ 广东省政协原主席陈绍基受贿案
1992年2月至2009年4月,陈绍基利用担任广东省公安厅厅长、中共广东省委常委、广东省政法委书记、广东省委副书记、广东省政协主席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其子陈子翊、情妇李泳(均另案处理)索取及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959.5万余元。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决陈绍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陈绍基未提出上诉。
点评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黎 宏
在持续多年的反贪腐斗争中,落马者不乏陈绍基一类的位高权重之辈,有过之者也不在少数。但在2010年,陈绍基案仍然引人注目,恐怕是因为以下两个原因:
一是陈绍基是2010年全国范围内所查处的最高级别的官员之一,也是广东改革开放30年来首位落马的正省级高官。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定期宣布贪腐案件就成为国家反腐策略的一部分,同时,在全国各地大案要案不断涌现的情况下,作为改革开放的先行试验区和前沿阵地的广东政坛相对风平浪静,一直没有什么爆炸性新闻。此次,对多年把持广东司法大权的陈绍基贪腐案的审结,为这段历史画上了一个句号,也对广东政坛为什么一直风平浪静有了一个交代。
二是陈绍基案当中所显现出来的官官勾结、官商勾结的网络化、系统化特征值得关注。传统的贪腐案件,是掌权者利用对方有求于己的状态而乘机敲诈或者收受财物,往往是一对一的单线的权钱交易,当事人之间往往是一锤子买卖,事情办成之后可能就到此为止,没有下文。但是,从陈绍基案中所披露的事实来看,这种传统的一对一的权钱交易方式已经为另一种政商勾结的网络化、系统的“利益传送”方式所取代。在这种方式当中,官商之间俨然一个利益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内部,政商纠合寻租、相互进行利益输送,共同发财,被告人的受贿很难具体说清到底是来自哪一个人的哪一笔。这种系统性腐败行为,和传统的权钱交易行为相比,不仅损害了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性,败坏整个官场的道德风尚,更主要的是使得公权力被某些特定的利益集团所绑架,腐蚀瓦解国家整体的法律秩序,进而对统一的政治法律国家的统治秩序形成潜在的威胁。
因此,陈绍基案中所反映出来的现象恐怕是今后反腐工作所要关注的重点。
⑦ 广东中谷糖业破产重组案
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号称“广东糖王”的广东省湛江市龙头企业中谷糖业集团,因资金链断裂而不能清偿到期的巨额债务,集团法定代表人坠楼身亡,广州、北京、山东等地的债权人蜂拥追债。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考虑到30多万蔗农的利益,提出只要不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将拖欠蔗农的2454万多元甘蔗款不列入可供分配资产中进行分配,由投资人另行出资全额清偿。这一方案最终赢得投资人恒福糖业集团的认同,并在债权人会议上一致通过。中谷糖业集团破产重整债权清偿会议于2010年9月15日在湛江举行。按照《破产重整项目投资合同》的约定,恒福糖业集团将第一笔投资款4.065亿元和2454万多元蔗农甘蔗款打入管理人指定账户。第一次清偿的款项,包括全额受偿的1142余万元工人工资,国家1615万余元税费足额上缴;抵押债权100%受偿,普通债权受偿率达28.3%,均先领取一半。其余款项将在第二次清偿中支付。至此,涉及粤桂两省30余万蔗农、2260名糖厂职工、410户债权人,确认债权额19亿多元的中谷集团及其下属公司整体破产重整案初步画上句号。
点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俊海
根据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破产重整安排,中谷糖业拖欠蔗农的2454万多元甘蔗款不列入可供分配资产中进行分配,由投资人另行出资全额清偿,体现了能动型司法和服务型司法的裁判理念。在公司破产重整案件中,人民法院大有可为。破产重整的方式丰富多彩,本不拘泥于一种形式。关键在于法院的裁判思维要创新。在不伤害重整企业的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由破产重整的投资人负责清偿蔗农债权,就跳出了破产重整企业可供分配资产的圈子,找到了解决农民债权清偿的新资源。因此,要大力建设学习型、研究型法官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