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刑易科自由刑不是我们首创,国外早有先例。这是彻底惩罚犯罪,杜绝刑罚落空的有效措施。
当然,在决定易科自由刑时必须有足够证据认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故意拒绝执行,这是易科自由刑的前提。
实践中也有被执行人财产正在流动过程中,一时难以实现,如投入合伙、投资入股等,致使罚金刑一时不能执结。此时,宜以中止执行制度来处理。待这一特定中止情形结束后恢复执行。中止执行制度较“随时追缴”制度显得实在和规范。在中止执行制度中应建立独立的检察监督制度。中止决定应经检察院同意生效并由检察院备案。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涉及公共利益的罚金刑执行进行监督是合理的、必要的。但是检察院否定法院中止执行裁定时应提出能够执行的合法根据,如果提不出则视为同意中止。在中止情形结束后,人民法院应及时恢复执行。人民检察院有权监督,必要时,通知法院恢复执行,对于人民检察院的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应立即执行
总之,解决罚金刑执行难是个比较复杂的工程,需要我们不继努力,但是罚金刑必须象自由一样得到完整彻底的执行,真正取得实效,应该是我们毫不怀疑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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