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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刑事律师】广西公务员考试泄题事件所涉罪名之玩忽职守罪(一)

 

发表时间:2010/3/20 23:02:19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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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人民网报道称,截止319记者发稿时,2010年广西公务员考试泄题事件已逮捕24人,对5人进行立案调查。这一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此广西专业律师网/熊潇敏律师对这事件所涉罪名及法律依据进行整理,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所涉罪名之一:玩忽职守罪

 

1、什么是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由行刑法第397条所规定。

 

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玩忽职守的行为,并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的损失。所谓玩忽职守,是指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行为人作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理应恪尽职守,尽心尽力,履行公职中时刻保持必要的注意,但行为人却持一种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心态,对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2、立案标准是什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根据我国《刑法》第397条第1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玩忽职守罪的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擅离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具体行为有:

 

  1、不以职守为己任,思想上不重视,态度上不严肃;

 

  2、擅离职守,不坚守岗位,逃避职责义务;

 

  3、不认真执行职责权限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

 

  4、不完全执行职责权限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义务;

 

  5、其他玩忽职守的行为;

 

  6、造成严重后果。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不具备这一特定身份的人不构成本罪犯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严重后果的情 形下仍然不以为然,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行为。

 

  4、本罪应负的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一般情况构成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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