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于只有虚开销项增ZS专用发票或只有虚开进项增ZS专用发票的案件,犯罪数额就是行为人虚开的销项税额或虚开的进项税额;对于行为人在没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下,虚开销项增ZS专用发票以后,为了掩盖其犯罪事实,又虚开进项增ZS专用发票的案件,其犯罪数额应以虚开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合并计算。
二、虚开增ZS专用发票犯罪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及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认定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虚开增ZS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虚开增ZS专用发票案件时,准确界定行为人骗取国家税款的数额及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的大小,是决定能否对被告人适用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关键所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计算行为人骗取国家税款的数额及其造成的损失,笔者认为最根本的问题是要弄清“虚开增ZS专用发票行为”与“骗取国家税款”之间的内在联系。笔者认为,准确界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国家利益造成的损失,应掌握以下几点。
1.行为人只给他人虚开销项增ZS专用发票,受票方利用其虚开的增ZS专用发票抵扣的税款或者骗取的出口退税,就是行为人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如果是行为人为他人经营活动代开增ZS专用发票,计算行为人给国家造成的损失时,还应当加上有实际经营活动的销售方偷逃的税款。行为人在上述虚开销项增ZS专用发票行为中,如果交纳了销项税款,在计算损失时,应当把已交纳的部分扣除。行为人只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进项增ZS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自己生产经营活动中应交纳的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其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就是其实际抵扣的税款或者骗取的出口退税。
2.行为人没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虚开销项增ZS专用发票后,又虚开进项增ZS专用发票用于进项抵扣,由于行为人虚开销项增ZS专用发票本身不发生法定的纳税义务,虚开进项增ZS专用发票的抵扣只是一种形式上的抵扣,永远不会造成国家税款实际流失,其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就是其虚开的销项发票被受票单位用于抵扣的税款数额.
3.行为人自身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虚开销项增ZS专用发票,同时又虚开进项增ZS专用发票并且将虚开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全部计入单位“应交税金”科目计提了增ZS。如果虚开的销项税额大于虚开的进项税额,由于其实际交纳了虚开的销项税额抵扣虚开的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其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就是受票单位实际抵扣的税款数额减去其实交税款的余额;如果虚开的销项税额小于虚开的进项税额,那么,其虚开的销项发票不但会被受票单位用于抵扣自己经营活动应交的税款,造成国家利益损失,其虚开的进项税额超出虚开的销项税额部分被其抵扣了自己经营活动应交的税款,也造成了国家利益损失,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其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就是其虚开的销项发票被受票单位用于实际抵扣的税款数额加上行为人用虚开的进项发票抵扣自己实际经营活动的应交税款数额。如果行为人仅把虚开的进项税额计入单位“应交税金”科目,抵扣了自己实际经营活动的应交税款,而没有把虚开的销项税额入账计提税款,那么,不论其虚开的销项和进项孰大孰小,两者的抵扣均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给国家利益造成的损失便是两项实际抵扣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