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2页  1  2  

首页>>>刑事综合>>>正文

猜配捡拾存折密码非法提取他人存款行为的定性

 

发表时间:2007/10/5 1:27:08 来源: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其次,存折系朱卫祖的遗失物而非遗忘物,被告人程剑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在刑法中,遗失物有着不同于遗忘物的确切内涵。遗忘物是物主本应携带因遗忘而未带走的财物,物主通常能够回忆起财物遗忘的具体处所,且遗忘物脱离物主的时间一般较短,物主会很快回去找寻,捡拾人一般也知道物主是谁,如外出“打的”遗忘在出租车中的财物,商场购物时遗忘在柜台上的财物等即属遗忘物;遗失物是失主丢失的财物,一般离开失主的时间较长,失主一般不知道被谁捡拾,而且拾到的人不知道也难以找到财物的主人,且关于侵占罪的刑法修正草案多次出现遗失物字样,修订后的刑法典最终以遗忘物取代遗失物,是慎重考虑的结果,不存在立法疏漏问题;物主对遗失物较之于遗忘物在控制程度上明显要低,侵占遗失物较之于侵占遗忘物在主观恶性及可罚性方面相对要轻,把遗失物作为遗忘物处理,违背了“举轻以明重”之推定解释的一般原则,同时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精神也是不符的;目前通过民事途径处理拒绝归还遗失物的行为并无不妥。本案中,朱卫祖未能就涉案存折系遗忘物或者被盗物提供任何证据,因而审理法院将该存折认定为遗失物是符合一般证明原则的。

  再次,被告人程剑在公安机关讯问后即承认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并将赃款悉数退回,其行为与侵占罪的“拒不交出”要件规定不符。

  (二)猜中他人存折密码非法提取存款的行为属于冒用骗取,而非“秘密窃取”,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首先,盗窃他人存折并支取存款的行为,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但本案因无证据证明存折系被告人程剑盗窃所得,故不属此种情形。本案的特征在于,被告人程剑利用手中持有的他人存折,通过猜配取款密码非法支取他人存款,其中,既有冒用他人名义骗取银行信任的因素,又有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盗配取款密码进而提取存款的秘密因素。虽然秘密窃取和虚构隐瞒骗取中均具有财物所有人、保管人“不知情”的特征,但两者含义并不相同。秘密窃取中的“不知情”,指的是行为人主观上认为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对于其窃取行为没有察觉,在整个窃取行为过程中自然也就不存在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的参与、配合问题,与此不同,虚构隐瞒骗取中的“不知情”,指的是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基于错误的认识而不知真情,属于对行为性质的不知情,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在诈骗行为过程中直接参与。

  其次,在财物的转移取得方面,窃取是在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无意识的情况下由行为人的单方行为完成的,而骗取则是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在错误认识的支配下,信假为真,有意识的处分(交付)的结果。

  再次,作为财产犯罪,对于财产所有权的侵害是其本质,财物的取得行为才是赖以定性的基本构成行为。猜配他人取款密码,将他人持有的不为他人所知的密码予以破解,可以视为是一种无形偷盗行为,但猜中密码并不意味着取得了他人存款,只是进一步取得他人存款的手段行为,且密码本身并无价值,因而不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在程剑取得他人的存款之前,存款完全置于银行的控制、支配之下,程剑支取他人存款,是凭借银行的信任通过银行的交付得以实现的,银行对于存款的交付,是有明确认识的。由于银行的信任是基于一种错误的判断,而这正是程剑隐瞒真相冒用他人名义,以致银行不明真相,误认为其具有取款合法资格的结果,此类行为属于典型的冒用诈骗行为。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
更多与 相关新闻:

·韦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委托)·杨某集资诈骗案(已委托)
·龚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委托)·邓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委托)
·南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律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储户47万存款被异地盗刷 银行被判全额赔偿
·保姆取光70多岁雇主存款 藏匿5年终被抓·女子1580万存款被莫名转走 律师称银行违规不违

 
上一篇是“入户抢劫”还是“敲诈勒索”
下一篇走私珍贵动物罪不以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