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
|
公司
|
劳动
|
民商
|
保险
|
刑事
|
离婚
|
休闲
|
站长
|
人身
|
电视
|
工商
|
建筑
|
新法
|
文书
|
常识
|
顾问
|
照片|
咨询
|
|
刑事综合
|
诉讼常识
|
站长相册
|
媒体之声
|
远东风采
|
风景照片
|
记者联动
|
法治视频
|
法律法规
|
本站动态
|
公司律师
|
建筑工程房地产
|
民商专题
|
劳动律师
|
人身损赔
|
离婚律师
|
交通律师
|
新闻夜班
|
律师休闲
|
最新资讯
|
客户关怀
|
赔偿标准
|
本站案例
|
北海分站
|
崇左分站
|
钦州分站
|
柳州分站
|
律师营销
|
法治前沿
|
律师文集
|
法律文书
|
债权债务
|
本站下载
|
电视采访
|
本站公告
|
民商综合
|
股权转让案例
|
公司综合
|
工商登记
|
法律顾问
|
便民通道
|
职务犯罪
|
特别专题
搜索
熊律师
:
Google
百度
首页
>>>
刑事综合
>>>正文
走私珍贵动物罪不以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07/10/5 1:27:08 来源:
被告人张怡,男,38岁,无业。
一、案情
2000年10月19日10时40分许,张怡持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入境签证和飞往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迪拜市的CA945航班机票,在首都机场出港海关监管区内准备登机时,首都机场海关旅检处值机科的工作人员对其携带的帆布包进行查验,起初张怡拒绝,不予合作。后经工作人员开包查验,发现包内装有八只猎隼,其中四只已死亡。经鉴定,猎隼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怡违反海关法规和野生动物保护法,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禁止出口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隼出境,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海关监管制度及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制度,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罪,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1条第2款、第52条、第53条、第6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3款第(1)项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张怡犯走私珍贵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宣判后,张怡以 “没有走私猎隼”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张怡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张怡上诉称其“没有走私猎隼”的理由,不能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意见
为了保护珍贵动物,修订后的刑法吸收了《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第2条的规定,增设了走私珍贵动物罪。虽然在目前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涉及该类犯罪的案件并不多见,但是该类犯罪危害严重,有必要总结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经验,以更好地打击犯罪,严格执法。
刑法第151条第2款规定“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珍贵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见,走私珍贵动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海关监管制度和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制度。犯罪的对象是珍贵动物。所谓珍贵动物,是在生态、科学研究、文化艺术、经济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的野生动物,具体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所列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两级: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是指中国特产或者濒于灭绝的野生动物;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是指数量较少或者有濒于灭绝危险的野生动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附表中的规定,隼类(所有种)属于二级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在违反海关法规和野生动物保护法,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珍贵动物进出口国(边)境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构成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本案被告人张怡违反海关法规和野生动物保护法,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禁止出口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隼出境,其行为符合走私珍贵动物罪的特征。我们认为一、二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但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应当注意:刑法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该罪的犯罪构成以情节严重为要件,仅规定了情节较轻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刑法第151条第2款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151条第4款规定:“情况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最高法院在《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只对走私珍贵动物“情节较轻”和“情节特别严重”作了解释,并没有“情节严重”的规定。因此,本案中一、二审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均认定“张怡非法携带禁止出口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隼出境,情节严重”,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关注我们
:
关键词:
更多与
相关新闻:
上一篇
:
猜配捡拾存折密码非法提取他人存款行为的定性
下一篇
:
该行为构成抢劫罪而非绑架罪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名称
全文
作者/公司
信息
下载
推荐文章
·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
李某某诈骗案(已委托)
·
11月9日熊潇敏律师参加大成举办的民营企业刑事合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
】广西
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
邮编
】:530022 【
电话
】13878124891
【
本站地图
】
[备案号:
桂ICP备05003070号
]|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
|
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
|
自助链接
|
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
.Com
,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