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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负责人就《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答记者问

 

发表时间:2012/12/30 22:33:03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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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明确了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有关问题。公诉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不得超过两人。有多种类鉴定意见的,可以相应增加人数。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出庭的有关规定。

  问:请谈谈《解释》关于法庭纪律的修改完善情况。

  答: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审判案件的专门场所,诉讼参与人、社会公众进入法庭,参与或者旁听案件审理,应当遵守法庭纪律,这是尊重法治权威、保障审判活动正常开展的当然要求,也是维护当事人诉讼参与诉讼权利的当然要求。长期以来,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一直为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绝大部分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能自觉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庭秩序。但近年来,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在有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诉讼参与人私自录音、录像、摄影和利用邮件、博客、微博等方式报道庭审活动现象;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冲击、哄闹法庭,在法庭上公然殴打对方当事人,辱骂法官等情形有愈演愈烈的趋势;甚至有极个别辩护律师严重违反法庭纪律,经多次提醒、训诫仍不服从法庭指挥,以致被依法强行带离法庭,引发了舆论关注。

  面对新情况、新问题,《解释》在“1998年司法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以下简称《法庭规则》)基础上,对有关法庭纪律的相关规定作了修改、完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1)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礼仪;(2)不得鼓掌、喧哗、哄闹、随意走动;(3)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4)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5)不得实施其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之所以规定未经许可不得传播庭审情况,主要考虑:实践中,个别诉讼参与人当庭利用电脑、手机等“直播”庭审情况,试图引发舆论关注、炒作,制造“舆论压力”,这显然干扰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判;诉讼参与人不专注庭审,无疑也有违职业道德,有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的,审判长可以决定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并可以建议依法给予相应处罚。辩护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被告人自行辩护的,庭审继续进行;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应当宣布休庭。

  需要说明的是,在就解释稿征求全国法院意见过程中,有关法庭纪律的规定曾引发争议,对此,我院高度重视。经综合考虑各方意见,进一步深入研究,正式公布的解释对其中容易引发争议的内容作了修改或者删除。

  问:请谈谈《解释》对简易程序作了哪些规定?

  答: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进一步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规定对所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被告人认罪且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案件,均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保障简单案件尽快审结,进而将有限的审判资源更多用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审理中,对于构建科学的简繁分流审判机制,提高刑事审判的整体质效具有重要意义。根据立法规定,《解释》对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问题作了明确和细化。相关规定主要把握了两点原则:一是既鼓励依法充分适用,同时也严格把握适用条件;二是审理程序可以适当简化,但诉讼权利必须充分保障。

  1.进一步明确了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规定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和开庭时均应当询问被告人是否认罪、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并告知其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只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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