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登记、各项内容变更及注销的办理程序疑难解答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营业登记
办事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
办事部门: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经营场所在特区内的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办理,经营场所在宝安区、龙岗区龙岗大工业区的分别在宝安工商分局、龙岗工商分局、龙岗大工业区工商分局办理。
办事条件: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2、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设施;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4、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5、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6、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提交文件: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营业登记申请书》、2、经营资金数额的证明;3、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及身份证明;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必须报经审批或者分支机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本企业法人印章并标注与原件一致)。
办事程序:1、企业备齐文件材料后,由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凭有关代理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登记受理通知书》;2、领照人凭《登记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或者领取《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变更登记
办事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
办事部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工商室、企业住所所在地工商分局登记注册科
办事条件:1、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必须具备生产经营条件;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审批的应报经有关部门审批。
提交材料:1、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2、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3、新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办事程序:1、企业备齐文件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登记受理通知书》;2、领照人凭《登记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或者领取《登记驳回通知书》。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变更登记
办事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办事部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工商室、企业住所所在地工商分局登记注册科
办事条件:分支机构的名称变更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提交材料: 1、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3、因隶属企业名称变更而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应提交公司的名称变更证明以及隶属企业印章并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的隶属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办事程序: 1、企业备齐文件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登记受理通知书》; 2、领照人凭《登记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或者领取《登记驳回通知书》。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办事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
办事部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工商室、企业住所所在地工商分局登记注册科;1、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2、法律、法规规定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还应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提交材料:1、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2、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3、隶属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深圳市企业须提交原件核对,内地企业须加盖隶属企业印章并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办事程序:1、企业备齐文件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登记受理通知书》;2、领照人凭《登记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或者领取《登记驳回通知书》。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经营期限变更登记
办事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
办事部门: 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工商室、企业住所所在地工商分局登记注册科
办事条件: 分支机构经营期限届满
提交材料:1、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2、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3、隶属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深圳市企业须提交原件核对,内地企业须由加盖隶属企业印章并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
办事程序:1、企业备齐文件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登记受理通知书》;2、领照人凭《登记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或者领取《登记驳回通知书》。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资金数额变更登记
办事部门:在原登记机关(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宝安工商分局、龙岗工商分局、龙岗大工业区工商分局)办理。
办事条件:企业法人决定变更分支机构资金数额
提交文件: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2、企业法人决定变更资金数额的文件;3、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事程序:1、企业备齐文件材料后,由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凭有关代理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登记受理通知书》;2、领照人凭《登记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或者领取《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办事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施行细则》
办事部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工商室、企业住所所在地工商分局登记注册科
办事条件:1、拟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管理的规定;2、有与拟经营项目相适应的住所或经营场所;3、有与拟经营项目相符合的注册资本;4、公司名称与拟经营项目相符。
提交材料: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2、董事会的决议;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1);4、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5、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事程序:1、报审批机关批准;2、企业备齐文件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登记受理通知书》;3、领照人凭《登记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领取《登记驳回通知书》。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办事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
办事部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工商室、企业住所所在地工商分局登记注册科
办事条件:公司决定撤消分支机构或分支机构依法被责令关闭
提交材料:1、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2、隶属企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关于撤消分支机构的决议或者决定;3、税务机关(地税、国税出具的注销证明);4、公安机关出具的缴销印章证明;5、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事程序:1、企业备齐材料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登记受理通知书》;2、经办人凭《登记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领取《注销通知书》或者《公司登记驳回通知书》。
参考资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