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条件]
隶属企业董事会同意设立并作出决议;
隶属企业的注册资本全额到位或依足章程准时到位[无逾期出资现象];
符合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条件。
[提供材料]
隶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隶属企业董事会决议;
隶属企业章程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公章],原件备核;
隶属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核转登记通知函原件;
办事机构营业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书原件一式二份,要求:
以隶属企业名称租用 面积30平方米以上 租期一年以上 用途为办公 该合同需经租赁管理所登记
办事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二寸彩照1张,个人履历一份;
[承办时限]
10 个工作天完成;
[承办证件]
办事机构注册证书;
公章、财务专用章、负责人私章各1枚;
刻章登记卡;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副本、IC卡;
国税登记证正副本及登记表;
地税登记证正副本及登记表;
[前置许可]
注: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134号令《关于发布深圳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决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企业涉及前置许可项目内容的,还须提供相关政府批文。主要行业有:国际货运代理、仓储、运输、医疗机构、药品、药具、医疗器械、安技防、成品油、原油、书报、杂志、基础电信、增值电信、网络服务、人才中介、职业介绍、农药、兽药、印刷、互联网服务、娱乐、速递、投递、拍卖、典当、音像制品、保险、银行、建筑、会计、办学、法律服务等项目。
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需报国家商务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