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开业登记: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项目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 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件。从事陆上、海洋的石油及其他资源勘探开发的,应提交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批准文件;承包海洋石油工程的,应提交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的同意函;承包陆上石油工程的,应提交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或其授权单位的同意函;外国银行设立分行的,应提交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文件;承包房屋、土木工程建造、装饰或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应提交建设部颁发的《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应提交该外商投资企业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应按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属行业,分别提交相应的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
3.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合同(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不适用此项)。
4. 外国(地区)企业所属国(地区)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企业合法开业证明。
5. 外国(地区)企业的资金信用证明。
6. 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委派的中国项目负责人的授权书、简历及身份证明。
7. 场所使用证明;
8. 其他有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