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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自动解除条件成就后能否自动解除合同?| 以案析法

 

发表时间:2019/6/15 11:46:20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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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条件不属于附解除条件,即使该条件成就,也不发生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的效力

对于A公司要解除合同,是否需要A公司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才能解除?团队律师也进行了讨论,团队律师认为,A公司在合同不能自动解除的情形下,如要解除合同,仍需要通知刘某要求解除合同。

如上所述,《项目转让协议》所约定的“条件”并非是合同效力条件,而属于附条件解除的“条件”,当该约定解除条件成就时,如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否则合同未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编辑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7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258页),《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组在答复“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满足某种条件时合同自动解除,当该条件成就同时,能否认定此合同不经通知对方即已解除?”的问题时,作出了答复:合同解除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重要方式之一,是对合同效力状态的根本性改变,在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方式中,包括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合同的解除须由当事人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意图即在于使各方当事人对合同效力状态是否发生根本性变化能够有明确的认识。是否行使合同解除权,以及依据何种事实和理由行使合同解除权,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即解除合同应当向对方发出通知,作出明确意思表示。当事人尽管在合同中约定满足条件时合同自动解除,但并不意味该条件成就时,合同可以不经通知对方即已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申请人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海南国栋药物研究所有限公司、海南欣安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案号(2012)民申字第1542号】的裁判宗旨中也对合同解除附条件和合同效力附条件进行了解读。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合同效力附条件是指当事人对合同效力的发生或者消灭施加限制,使其取决于将来的不确定性事实,附条件包括附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一般认为,合同所附解除条件是对合同所加的附款,通常与合同自身的内容以及合同的履行行为本身无关。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合同的解除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解除合同。对本案技术转让合同第十三条第5项约定的性质的解释,应结合该约定的内容、该约定与整个技术转让合同的关系、约定的目的等因素进行。从约定的内容看,约定了在天圣公司出现违约的情况下,国栋公司享有的权利以及所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该约定被规定在本案技术转让合同的第十三条即违约责任条款中。显然,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该项的目的在于防范一方的违约行为,而不是简单地通过附款限制本案技术转让合同的效力。

从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要旨也可清楚看出,区分合同解除附条件和合同效力附条件,主要还是看该条件是在防范一方违约还是通过附款限制合同的效力,而防范一方违约的,如前文所述即与合同履行有关,即为合同解除附条件;否则,即为限制合同的效力的,应为合同效力附条件

【律师建议】

在非诉项目中,律师在设计合同时,在运用合同效力附条件时,要区分好合同解除附条件和合同效力附条件,这样才更好拟定有利于委托人利益的合同条款;在代理的诉讼案例中,也只有在正确区分两者的关系,才能正确设计诉讼请求和作出有效答辩,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团队简介】大成Dentons·熊潇敏律师团队专注于建设工程与房地产、公司治理与股东纠纷解决、企业并购、银行与投融资、股权(基金)投资、民刑交叉、刑事辩护与刑事风控领域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团队成员9人,团队核心成员熊潇敏、凌通、张智凡、曾繁科律师执业年限均达8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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