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诉讼标的为3000多万元的合同纠纷诉讼案件经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后,最后被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案立案的广州某贸易公司股东庄某于2018年1月4日被南宁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而释放。
广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与广西某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煤炭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广州公司向广西某开发公司购买50000吨澳洲动力煤,合同签订后,广州公司如约向广西某开发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50万元,并找来了广西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公司、广西某开发公司签订《原煤买卖合同担保协议》,约定由广西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广州公司提供担保,向广西某开发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此外,根据《煤炭买卖合同》,广州公司为担保其货款的支付,向广西某开发公司开具了两份金额均为三千多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在广州公司如约提供履约保证金及商业承兑汇票作为担保后,广西某开发公司便向广州公司出具《货权转移证明》。广州公司凭据《货权转移证明》将该批煤炭进行了销售。此后,广州公司因国内煤炭市场萧条,销售回款及资金周转出现问题,未能按《煤炭买卖合同》约定向广西某开发公司支付货款。2015年4月,广西某开发公司便向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经在未通知广州公司出庭的情况下缺席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判决广州公司向广西某开发公司支付货款本金并承担逾期费用;广西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8月25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上述民事判决确有错误,由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再审。在该案再审期间,因广西某开发公司向南宁市公安局报案,公安机关后以合同诈骗案进行立案,随即对广州公司的股东采取了强制措施。
以熊潇敏律师为主要负责律师,与李宗溢、卢瑜律师组织该案的律师团队,为庄某提供法律服务。在为本案辩护过程中,律师团队先后21次会见当事人,核实案件事实,确定辩护思路;梳理了1000多页的涉案材料,整理、提交了500多页的无罪证据材料,查阅了侦查机关制作的3000多页案卷材料,先后向检察院提出20多页辩护意见、累计10多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以及取保候审申请书,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据理力争,为当事人进行无罪辩护。团队律师经讨论认为,本案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庄某有非法占有广西某开发公司财产的故意,广州公司未能支付货款的原因是因为公司陷入财务危机,并陷入诉累后而导致公司陷入困境,股东庄某并没有转移或占有煤炭销售款,庄某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特征及构成要件,建议检察机关不予起诉。
本案经过团队律师的共同努力,检察机关院经过两次退补侦查后,作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
(南宁律师熊潇敏,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广西律师协会青年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广西律师协会公司委员会委员,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具有法官资格和法律职业资格,从事律师职业之前在法院工作十年,司法实践经验丰富,对诉讼案件有较强的预判能力。辞去法官从事律师执业后,致力于刑事辩护、建筑和房地产、公司法务、矿业与能源等法律事务的研究。领衔创办广西专业律师网并担任该站站长、首席律师。电话/微信:138781248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