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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潇敏律师:实际施工人作为原告追讨工程款应注意举证风险

 

发表时间:2017/5/31 18:50:40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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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5月31日,案件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收到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判决书,该案是由某楼盘某班组实际施工人张某提起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主要是向顾问单位追讨工程款。由该所高级合伙人熊潇敏律师、王琦琼律师代理。而原告张某最终却输了这场官司,原因是放弃了工程量的鉴定申请,最终导致其诉讼请求因缺乏证据支持而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2011年12月16日,原告张某与湖南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就防城港某项目一期D组团2号楼及所属部分地下室内墙砌体、墙地面装饰、内外墙装饰、层面瓦项目等施工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了施工。2012年1月,原告张某退出了涉案工程的施工。张某退出后,湖南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将原告未做的工程分包给他人施工。此后,原告张某与湖南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对本案工程量及工程价款未能达成一致。原告张某于2012年6月12日通过EMS向项目部邮寄了一份快递,邮件详情单上有注明有“3号楼末班工程结算书”等字样,寄件人为原告。但在该邮件详情单收件人签名处为空白。

 

  湖南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在答辩称未收到过任何结算文件。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某向法院提出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后不知基于什么考虑又撤回鉴定申请。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请求被告支付建筑工程款,确认工程量和工程价款是首要前提。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建筑工程决算书》、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特快专递邮件收据等证据中,未有任何一被告或被告代理人签章,且也未有其他证据证明被告已收到原告该证据,在双方对工程价款存有争议的情况下,原告方又放弃申请工程量鉴定,导致法院难以认定工程量及工程价款金额,进而无法判断被告是否未支付完全部的工程款。当案件处于真伪不明之状态时,负有举证责任之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法院最后根据举证责任规则,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熊潇敏律师团队作为项目方的法律顾问虽然赢了此场官司,但有必要提醒施工方注意以下几点:

 

  1、在工程款追讨案件中,作为原告应注意收集己方主张的相关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

 

  2、在工程量存有争议的情况,如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已收到己方的《建设工程结算书》,应主动申请进行工程量鉴定,以便法院对争议标的进行判定。在有证据充分证明项目方或发包方已收到相关结算文件而未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可以不申请进行工程量鉴定。

 

  3、施工过程中,诸如签证、工作联系函等证明工程量增加或施工范围变更等证据应注意收集,送达相关法律文件时,留意对方是否签收,确保签收有效。如对方拒收时,及时做好公证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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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熊潇敏律师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南宁诉讼仲裁部部长、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从事律师执业11年,律师执业前在法院工作10年,注重建设工程与房地产、公司法务、刑事辩护领域的研究。咨询电话:13878124891  私人微信:13878124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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