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7/3/23 20:14:34 来源:本站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在本案中侦查机关对被害人阿花的询问程序违法,被害人阿花的陈述不能作为证明犯罪嫌疑人黄某平有罪的证据,犯罪嫌疑人黄某平没有犯罪的故意,与犯罪嫌疑人陈某顺、阿四向阿花暴力要债一事没有商谋,没有形成共同的犯罪意思联络,黄某平不构成抢劫罪的共犯。恳请贵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着重关注本案共同犯罪的法律关系,依法撤回对黄某平的起诉。
此致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熊潇敏 律师
黎嘉雯 律师
二〇一六 年 十一 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