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害人6月9日在腰塘派出所作的《询问笔录》中反映,询问当时侦查人员未向被害人告知权利义务。对被害人来说,其作为外国人第一次在别国遭遇突发情况,突发情况对她产生的冲击可想而知是十分巨大的。侦查机关在对其做案情询问之前未向其告知权利义务将可能会导致被害人不知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可能因为过于急切,人为的将案情夸大描述。因此,侦查机关未向被害人告知其权利义务,其询问的程序违法,不能排除被害人所作陈述不实的可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二、犯罪嫌疑人黄某平没有犯罪的故意,与犯罪嫌疑人陈某顺、阿四向阿花暴力要债一事没有商谋,没有形成共同的犯罪意思联络,不构成抢劫罪的共犯。
(一)在犯意提出的问题上,至今尚未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黄某平有通过非法手段对阿花要债的意图,也从未与陈某顺、阿四商议过如何对阿花要债,是否要使用暴力要债的问题。
在黄某平及陈某顺的询问笔录中,二人均同意本案的起因是由于要向阿花要债。但值得注意的是,要债的方式多种多样,黄某平、陈某顺、阿四三人到底要以哪种方式要债,是否已经达成了共识,应回归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从黄某平的讯问笔录中可以看到,黄某平提出自己向陈某顺提到阿花借钱的事只是因为担心阿花跑掉。他的初衷是表达对债权可能无法实现的忧虑。由于陈某顺主动表达其可以帮黄某平要债,因此黄某平才将要债一事交由陈某顺处理。而陈某顺讯问中则说,是黄某平提出需要陈某顺及阿四一同去要债。二人供述中关于是谁主动提出去要债的说法互相矛盾已难以考究,但犯罪嫌疑人黄某平、陈某顺均认可当时三人从未对要债的方式进行商讨。因此,截止正式开始要债这一行为之时,黄某平从未表达过其要通过非法的方式迫使阿花还钱,也无法看出黄某平、陈某顺、阿四三人对要债的方式有过商谋,对要债的方式形成了意思联络。
(二)在要债的预备阶段中,黄某平没有犯罪的意图,与陈某顺、阿四针对如何要债,是否以暴力要债没有商谋,没有意思联络。
关于是谁主动提出通过微信聊天将阿花约至酒店房间内要债,黄某平与陈某顺的说法不一,但微信约人到酒店房间内仅仅是约谈阿花的方式之一,还远远不能看出三人存在犯罪的故意,这一行为也尚不足以唯一的指向黄某平有暴力威胁阿花要债的意思并且三人一致同意了要使用暴力迫使阿花交出钱财的方案。因此,在要债的预备阶段中,三人依然对要债的具体实施方式没有过商谋,更对是否暴力要债没有意思联络。
(三)在要债的实施阶段,黄某平无法预料、控制陈某顺与阿四的具体行为,陈某顺与阿四自行超越普通的要债行为以暴力威胁阿花讨债不在黄某平的控制范围内,黄某平不应与二人共同承担实施暴力所造成的犯罪结果。
根据黄某平的说法,在用身份证开好酒店房间后陈某顺就拿着房卡到809号房间去了,经过一个多小时左右陈某顺才出现,期间陈某顺及阿四与阿花之间发生了什么黄某平并不知道,直到陈某顺出来后才告诉黄某平,他们打了阿花两巴掌,并拿到了4900元和一部苹果手机。而陈某顺在讯问中交代,在进入809房间后,他问阿花是否欠了黄某平的钱,阿花承认其借了钱并从行李箱中拿出大概5000元钱交给他,拿到钱后他就出了酒店房间,而阿四随后也出了房间,在这之后才将钱交予黄某平。可以看到,在酒店房间内,陈某顺确实对黄某平对阿花的债务进行了主张,但在连贯的要债行为中,陈某顺与阿四全程没有与黄某平进行实时的交流,809房间外的黄某平也无法得知陈某顺与阿四具体是如何对阿花主张其债权的,同时黄某平也无法控制二人的行为是否合法,因此,二人是否实际对阿花采用了暴力,阿花是否基于这种威胁下交出财物都超出了黄某平的意志与控制范围,因此,暴力要债的行为后果应当归属陈某顺与阿四二人。
所以,黄某平没有向阿花非法要债的意图,又在实际的要债过程中没有与陈某顺、阿四二人达成使用暴力、威胁、夺取财物的共谋,与陈某顺、阿四抢劫阿花钱物的行为没有意思联络,没有形成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