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9日,广西那坡县人民法院对被告罗某某交通肇事案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罗某某在被限制人身自由约三个月后最后得予缓刑处理,回归社会回到家庭。
那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某驾驶大贺车与受害人A驾驶摩托车在会车时发生刮碰,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A当场死亡。罗某某驾驶货车回到家后第二天才被交警告知其车辆是肇事车辆嫌疑。此后,交警通过比对刮痕锁定罗某某为肇事车辆大货车的驾驶人。案件移送起诉至那坡县人民法院后,2016年4月25日经那坡县人民法院批准,罗某某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案件发生后,罗某某在律师指导下积极与受害人家属协助赔偿事宜,在给予受害人家属赔偿并获得了受害人家属出具的谅解书。
2016年6月15日,本案开庭审理。在庭审中熊潇敏律师提出:1、被告人罗某某在事故发生时并没有觉察刮碰的生,罗某某驾驶过程中始终放在音乐,加之当时是冬天,罗某某关紧车窗,对车外的刮碰难于觉察也是合理的。由此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的上述辩解合情合理。2、结合被告人罗某某在事故发生路段至他家的整个驾驶过程中的表现来看,罗某并没有反常的行为,没有如其他驾驶人仓皇逃逸的表征,且在半途中而停车吃东西,整个情绪稳定,与未发生事故前的表现一致,也印证了罗某某在发生事故时不知情。3、在刮碰的碰撞点来看,刮碰的点是在左车门下后方位置,并非在车头处,罗某某未觉察有一定合理性。4、罗某某在未觉察发生交通事故而正常驾驶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是为逃避法律追究的逃逸,不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因此不宜在三至七年的量刑幅度内量刑。5、受害人本身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有过错,从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中已予体现,这可减轻被告人的处罚。6、被告人罗某某已给受害人家属全面的赔偿,且受害人家属也出具了谅解书,判处被告人罗某缓刑更具有较好的社会效果。
法院经审理,最后采纳了熊潇敏律师的大部分意见,最终给予缓刑处理。被告人罗某某最终走出看守所,回到自己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