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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担责

发表时间:2009-5-17 12:25:33 来源: 作者:


    4.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行为的行为人具有过错。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行为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具有过错。这种过错是未尽注意义务的过失。不过,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只要义务人未尽义务,造成损害,就从损害事实中推定义务人有过失。如果义务人认为自己没有过错,应当自己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推翻过错推定,义务人不承担责任,反之,过错推定成立,构成侵权责任。

    本案中,陈龙飞作为餐饮服务行业的经营人,在雨雪天气,人们带些雪水进出带有台阶的卫生间,却没有服务员将雪水擦拭干净或有服务员在此帮助或提醒顾客,因此,陈龙飞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具有明显过错,给顾客马可造成了人身损害,完全符合侵权责任之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构成要件,陈龙飞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马可应当尽到注意义务而没有尽到,当然也具有一定过错,根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马可自身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一审法院判决由陈龙飞承担60%的责任、马可承担40%的责任适当。

    本案案号为:(2008)南民一终字第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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