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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担责

发表时间:2009-5-17 12:25:33 来源: 作者:


    2.赔偿范围不同。违约责任的赔偿损失额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这种约定,赔偿损失额应当相当于受害人因违约而受的损失,一般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原则上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侵害人格权时,还可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不法造成他人死亡的,赔偿范围还要扩大至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用等。

    3.责任方式不同。侵权责任既包括财产责任,如赔偿损失;也包括非财产责任,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有强制实际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价格制裁,仅有合同解除为非财产责任。

    4.诉讼时效不尽相同。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2年;但因身体受到伤害而产生的赔偿损失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因违约而产生的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2年;但在延付或拒付租金、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5.第三人的责任不同。在合同责任中,即使由于第三人的责任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未履行合同的一方也应首先向合同相对人承担违约责任,而后再向第三人追偿。而在侵权责任中,损害后果只能由行为人本人负责。

    6.归责原则不同。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违约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对侵权责任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或者公平责任原则,实际上是采用了多重归责原则。在侵权之诉中,只有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才可以减轻,而在合同之诉中,只要受害人具有轻微过失,违约人的责任就可能被减轻。

    本案中,马可去陈龙飞开办的火锅店就餐,双方之间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瑕疵,即陈龙飞存在违约行为,据此马可可选择服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陈龙飞承担违约责任。同时,陈龙飞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马可遭受人身损害,又系侵权责任,马可可依侵权责任法律关系请求陈龙飞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本案是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发生了竞合。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只能择一使用,本案原告选择了侵权责任。

    (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

    所谓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就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对他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没有尽到此种义务,因而直接或者间接地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权益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安全保障义务可为法定义务,也可为约定义务,法定义务为原则,约定义务为例外。法定义务应作为法律对义务主体的最低要求,但不排除在某些情况下,权利主体可与义务主体通过合同约定义务主体需承担更加严格的高于法律法规的义务,这些合同约定义务一般为附随义务,附随义务在内容上主要包括保护义务、注意义务、告知义务、照顾义务、忠实义务等。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应当具备下列要件:

    1.行为人实施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一般是消极行为,是不作为的行为形态。即应当履行作为的义务人,由于未尽适当注意义务,应当作为而没有作为,造成受保护人的人身损害。

    2.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对人受到人身损害。构成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应当具备人身损害的损害事实要件。

    3.受害人的人身损害事实与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构成中,义务人的未尽义务行为与受保护人的损害之间,应当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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