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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行使撤销权,该不该有门槛

 

发表时间:2008/9/15 12:16:20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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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彭晓辉说,被告于2006年12月27日召开的第五届第八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对于决议事项,应表决董事12人,实际行使表决权12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会成员列席会议。全体董事一致审议通过《出售整体资产议案》。此次董事会的召集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程序合法。彭晓辉告诉记者,按照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1]105号《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内容,上市公司出售公司资产分为公告报批、审查批准及具体实施三个阶段。被告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出售整体资产议案》,是被告董事会依照《公司法》所赋予的职权,就公司经营事项行使的提案权。诉讼发生时,该项议案正处于中国证监会的审查批准阶段,尚未经过该公司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故有关内容处于待决状态,未产生资产整体出售和转移的最终效力;故董事会拟定的有关议案没有影响包括原告在内的公司全体股东行使最终表决权。在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被告的董事会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资产评估机构为资产交易出具的有关意见以及评估报告,属中国证监会审核上市公司重大出售行为所必需的文件组成部分,被告所进行的资产评估及签订《资产出售协议》行为并非出售公司资产的实际行为。

  原告在诉讼中提出,评估报告中存在资产评估过低的情形,并损害其合法权益。

  对此,彭晓辉说,由于被告仅仅是评估事项的委托人,而并非此次资产评估的直接行为人,故原告如对资产评估结果具有异议,基于委托合同的相对性,所对应的异议主体不是本案被告。

  在庭审中,原告还称评估结论损害了其合法权利。

  彭晓辉告诉记者,从确定侵权责任的认定判断,原告应当就被告存在主观过错、实施侵权行为、原告存在损害结果及被告行为与原告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举证。被告公司的董事会的相关议案,基于《出售整体资产议案》的提案性质,在未经中国证监会审核以前,尚不具有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表决的效力。原告提供的新闻媒体关于加油站资产拍卖价格报道汇总及1998年配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说明,在内容及时间上因与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之间不具有关联性,故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于因被告董事会出售资产决议通过,给原告权利与利益造成的具体损失,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未出具证据证明。

  新闻链接

  告原股东滥用诉权  上市公司一审败诉

  今年9月1日,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深交所网站上发布董事会公告称,该公司诉其前股东李正辉滥用诉权的官司,近日广东佛山南海法院对此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雪莱特诉求。

  李正辉2001年起任雪莱特副总经理,负责销售。据称,李正辉因病于去年7月25日向公司提交辞职报告,但被董事会否决。在请辞未获同意后,他开始休假,休假期间,公司召开董事会解除他的职务。去年9月24日,李正辉休假回来,公司正式让他签署“离职证明”,并冻结了他的股票、房子、汽车等财产。

  去年12月17日,李正辉将雪莱特告上法庭,要求撤销雪莱特对他的决议。今年3月10日,李正辉撤回起诉。

  此后,雪莱特向南海法院起诉,将李正辉告上法庭,起诉称李正辉为了达到个人目的,滥用公司法赋予的诉权,李正辉的滥诉行为给雪莱特公司造成了股价波动、社会负面评价等不良影响,雪莱特请求法院判决李正辉赔偿经济损失13万余元,并在相关媒体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8月1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被告是否滥用诉权。李正辉请求法院确认董事会召开程序违法,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并无不当。而李正辉撤回起诉,亦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诉权行使的规定。雪莱特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为了非法目的无故起诉,滥用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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