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生活报》市民问法:
1.某小姐问:我于去年在南宁市新民路贷款买了一套房。当时只看了隔壁的样房就买下了。最近验房才发现,屋内有一个很大的公用变电箱,严重影响房屋使用。经协商,开发商囗头同意我退房。我提出只拿回首付款,由开发商来还银行贷款,但他们不同意。开发商要求我先去借钱还给银行,等退房手续办好了他们再还钱给我。请问,我能要求开发商来还清这笔贷款吗?
律师回复:这涉及到两个法律关系。一个就是该小姐与房开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一个是银行与该小姐之间的贷款合同法律关系。在该小姐与房开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中,现房开商同意退房,也就是同意解除合同,那么开发商依据合同取得首付及该小姐委托银行放款给开发商的该部分贷款(实质上也是该小姐的钱)也应退还给该小姐。当然,该小姐应提前向银行申请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相应的权利义务遵照银行与该小姐的《贷款合同》的约定。
2.王女士问:我和丈夫于1994年登记结婚,在1993年时他们单位分福利房,他个人掏了几千元的定金。婚后的1997年,我帮他出了一万多元才买到这套福利房,1998年办好房产证。一直以来房产证上只有他一个人的名字。最近,我提出要在房产证上加我的名字,他不同意,坚称他就是户主。我该怎么办才能拥有这套房的房产份额?相关法律对这种情况是如何规定的?
律师回复: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王女士登记结婚之前,其丈夫就从单位分到福利房,虽然在婚后才办好房产证,但也不能改变该房属于婚前的个人财产。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如果在婚后从夫妻的共同财产中支付部分房款的,对于支付的该部分房款以及房产相应的升值部分只有在离婚时可以主张相应的权利,由对方给予补偿。
(律师观点仅供参考)
特别鸣谢:广西远东律师事务所熊潇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