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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律师与《当代生活报》《市民问法》:债务人意外死亡其妻应否还债?

 

发表时间:2011/8/30 18:20:20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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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熊律师解答《市民问法》:债务人意外死亡其妻应否还债?

  ●潘先生问:去年年底,我借了3万元给宋某,对方承诺每月还一定的利息,今年6月再一次性还清3万元本金。如今,宋某因交通事故意外去世,这笔3万元的借款我该找谁要?宋某的妻子称,她并不知晓宋某借钱的事,她不肯偿还这笔钱。我能否到法院打官司,要求将这对夫妇的住房拍卖?

  律师答复: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也有例外,下列的两种情形只能按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来认定的:1.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2.债权人明确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也是明知他们之间有上述约定的。因此,如果宋某所借的这3万元排除了上述可认定为个人债务的情形,就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宋某的妻子对该笔债务有连带偿还的责任。如协商未果,潘先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宋某偿还。如果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届时法院不一定必须通过拍卖宋某的住房来实现潘先生的债权。

  ●莫女士问:我的哥哥和嫂子于今年2月协议离婚,当时约定女儿由女方抚养。如今,我的嫂子打算再婚,就想把女儿暂时交给我这个姑姑来照顾几年。我提出,若要我们男方家来照顾小孩,就到公证处做个抚养权变更的公证,但是嫂子又不肯。如今我无法联系上哥哥,变更抚养权一事一直没有下文。请问,要变更抚养权,是否需要孩子的亲生父亲出面?还有什么途径能让我和我的父母争取到这个孩子的抚养权?

  律师答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5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因此,抚养权的变更应由夫或妻一方提出。抚养权的变更是否获得法院的支持,还得具备符合上述《意见》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特别鸣谢:广西远东律师事务所熊潇敏律师

  (生活报记者 覃燕燕 实习生 邓霞辉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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