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女士问:我和前夫阿明于去年5月申购了一套经济适用房。当年7月我们离婚,当时房产证还没办得。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我们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那套经济适用房归阿明所有,欠银行的贷款也由他来还。当时我为了迅速办完离婚手续,就在协议书上签字。如今,我反悔了。我认为,买房子时我出了一半钱,我理应拿回房子一半的份额。请问,我现在可否向法院提请诉讼要求重新分配这套房屋?
律师答复: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如果不具有重大误解、胁迫等情形,梁女士应当按照双方的离婚协议书履行相应的义务。
●甘先生问:我家有3个兄弟姐妹,我的老父亲已经70多岁,考虑到父亲身体不好,我想让他订立一份遗嘱,将其名下的房产指定由我和大哥一起继承。可是,我的父亲不识字,只会写自己的名字。像这样的情况,能否让父亲口述我来代笔,最后再由父亲签字?这样的遗嘱有法律效力吗?是否需要我的其他兄弟姐妹到场?
律师答复: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同时,根据该法第十八条,有3种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只要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代书遗嘱即有效。
(注:律师观点仅供参考)
特别鸣谢:广西远东律师事务所 熊潇敏律师
生活报记者 覃燕燕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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