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瞒着丈夫悄悄做了流产手术,丈夫认为侵犯了他的生育权要求赔偿,法院该不该支持?夫妻已经离婚,婚后两年,前妻说他们还有共同财产没有分割,能不能分割?夫妻闹离婚立下的协议,当时没离成婚,后来离婚时,这份协议是否有效?昨日,将正式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这些疑问,首次做出明确“回答”。昨日,记者采访了代理过多起离婚诉讼的南宁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熊潇敏,请他以案说法,为读者解读《婚姻法》新解释。
1 丈夫以生育权索赔将败诉
个案:阿丽和小勇结婚已经3年,却一直没有孩子。不是因为双方没有生育能力,而是阿丽怀孕两次都瞒着小勇到医院做流产手术。原来小勇爱喝酒,小丽认为酒后怀上的孩子不太安全,于是自做主张做了人流。
小勇心里很气愤,他认为孩子是两个人的,阿丽私自做流产手术,侵犯了他的生育权。导致他到现在都做不了爸爸,阿丽应该赔偿他的精神损失。
熊律师解读:生育权不是一个具体的权能,在司法实践中,找不到相关的法律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这里,首次对男方所说的生育权有了明确规定。从而杜绝了男方提出索赔时,法院无法可依的尴尬。
2 善意取得夫妻房产确权才能止争
个案:小白夫妻俩2008年在南宁市江南区按揭购买了一套140平方米的房子。可夫妻俩买房没多久,就因为无法还贷,房屋面临被拍卖的境地。两人只好把房子卖给阿云夫妇。阿云夫妇交了房款,要求过户时,小白的丈夫却说卖房时没经过他同意,房子不卖了。为此,阿云夫妇将小白夫妻告上了法院,法院到底该把房子判给小白夫妻,还是该给买主阿云夫妇?
熊律师解读:这个买卖纠纷的关键就在于阿云夫妇是否是善意购买。在过去的《婚姻法》中,对此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法官在判定这类案件中,也会存在判决结果不一的现象。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其中要特别注意的是,第三人必须是已经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从物权法的原则看,物权已经发生了转移,就不能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但是如果房屋没有过户,夫妻一方仍然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
3 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仍可分割
个案:小易和丈夫一起创建的公司生意挺红火。后来小易当起了专职太太,再后来,夫妻以离婚收场。离婚时,小易并没有要求分割丈夫在公司的股权。离婚3年后,小易想自己开家公司,于是她想到和丈夫分割股权,以便拿到一笔创业资金。前夫不干了,“谁叫你当初离婚时没有要求分割,现在离婚都3年了你又想打这个主意,门也没有。”前夫答道。小易要求分割曾经的夫妻共同财产,到底能不能得到支持?
熊律师解读:以前《婚姻法》中对夫妻一方隐匿共同财产没有分割有明确的规定,可对明知道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没有分割,并没有明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这里对这部分财产的分割就有了明确规定,对止息这类纷争,法院更有法可依。
4 离婚未成离婚协议无效
个案:小萍和小军闹离婚,原因是小军有了新的心上人。小军觉得很对不起小萍,为了能离成婚,小军在和小萍协议离婚时,小军同意将他们共有的两套房产都给小萍。可签好协议后,小萍还是不甘心,并没有和小军离婚。几个月后,小军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这时,小萍拿出有小军签字的离婚协议书,要求按协议分割财产。可小军不同意,他认为,当初是小萍未按协议要求和他离婚,协议根本就没有生效。这份协议到底算不算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