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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报记者 覃燕燕
读者反映
6月2日傍晚,我在南宁市华西路一家经常光顾的批发店买了一箱旺仔牛奶。当时老板娘很热情,还送了我一袋龟苓膏,大约有500克。因为我是老主顾了,便以为这是老板给老客户的优惠,所以就收下了赠品。6月2日晚,我将牛奶送给了好友的小孩。因为嫌龟苓膏太少显得寒酸,所以我把龟苓膏带回家自己吃。
6月3日上午,我打开塑料袋拿龟苓膏时无意间发现,这些散装龟苓膏的生产日期都是2010年6月3日。而包装上显示,这些龟苓膏的保质期是12个月。也就是说,这些龟苓膏在送我给的第二天就已经到了保质期“大限”了。
记者追访
6月3日中午,记者联系上了该批发店的经营者刘某。当记者将谭先生的反映转述给刘某后,刘某解释说:“龟苓膏快到期了,我们才没有销售,把它当赠品回馈给老客户,这是很正常的促销。况且,他在购买时,我们工作人员已经提醒他尽快吃了。”刘某说,作为商家,他既没有销售过期食品,同时也尽到了提醒的义务。
但谭先生说,当时购买很匆忙,自己也没有来得及看牛奶和龟苓膏的保质期,也没有听到有人提醒他关于保质期一事。对此,双方各执一词。记者在采访时还发现,谭先生购买商品时,连发票都没有索取。
律师说法
就刘先生反映的问题,记者采访了远东律师事务所的熊潇敏律师。“只要商家注明了产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相关信息,且在产品过期之前销售出去,就不存在任何法律责任。”熊律师说,从现行法律法规来看,临期食品也是属于保质期内的产品,销售应该是合法的。“也许商家主观上存在故意隐瞒的念头,但客观上并没有不对,法律是不能追究责任的。”
熊律师提醒说,消费者在选购食品面临诱人的特价促销、“买一送一”等活动时,应慎重检查每件商品的保质期,不要贪图一时便宜而购买大量的临期食品。此外,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请记得索取凭证,以免出现纠纷时无法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