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100万元
房子却没有影
南宁一市民买商铺时一次性付了全款,拿不到房子也拿不到合同
南国今报 2011-04-07 ■ 今报记者王克础 实习生李平平
购房人到售楼部买房子,一般都要经过与代理商签订合同、交钱、然后再去领合同这些环节,但这样的签订合同“行业潜规则”有时却让购房者哭笑不得。南宁市民周女士曾遇到这样的“乌龙”事。
认购协议书是否有效?
去年,张东16岁。他的父母看中南宁金桥农产品批发市场(下称金桥农批)第一期的一套商用房。2010年1月5日,在售楼部里,张东父母以他的名义与代理商签订《认购协议书》,意向购买13栋8号房。
认购书约定:该房屋套内面积为162.54平方米,按套内面积计价,单价为6443.72元/平方米,总价为104万多元,打折优惠后实际认购总价为100.5万多元;付款方式: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一次性支付完毕所有房款。
张东的母亲周女士称,在签订认购书当日,她丈夫已全额交纳房款,并与售楼先生李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在认购书上,该市场开发商南宁金桥农产品有限公司(下称金桥公司)盖了公章,她拿有一份在手上。这份认购协议应该等同合同。在交完全款时,金桥公司也给她出具相应的发票,但销售人员以“合同要拿给开发商盖章”为由取走,叫她等通知再来领合同。让她没料到的是,由于开发商股东之间原因,她不但没有拿到合同,连房子也被“套牢”。
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去年9月8日,周女士一家三口诉上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要求开发商交付房屋,并签订合同及到房产部门办理合同备案。
去年11月25日,兴宁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金桥公司则辩称,认购协议上不是张东本人签字,此外该协议虽然加盖了金桥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但法定代表人饶某没有签字,所以该协议无效。这份协议存在买家与他人恶意串通的情况,因为当时他们的铺面平均销售单价为8800多元/平方米,而这份协议上的单价才6400多元,一套房子的总价相差42万多元。
优惠房价另有来历
法庭上,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是否有效、双方是否签订了买卖合同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张东的代理律师熊潇敏向法庭提供一份录音证据,该录音证词是他与南宁市经纬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下称经纬公司)李某的谈话。据李某称,经纬公司是这家楼盘的代理商,在金桥农批第一期开盘前,金桥公司的吴总托他帮朋友(张东的父母)“通过内部关系”留一套一期商铺,并以优惠价出卖。不料签订合同后,他们拿合同到开发商处盖章时却被卡了,因为2010年1月份推出的二期商铺每平方米升到9000多元,再怎么打折,也还要补30多万元,金桥公司另外两个股东不同意按6000多元的单价卖给张东,“吴总也无能为力,后来开发商向张东追加房款,张东的父母不同意加价,于是便出现了这个局面”。
签合同往往被“潜规则”
在商品房买卖中,房价上涨后,由于开发商股东意见不一,认购房子就可能被“套”。前两年,购房人张女士也遇到类似的情况,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签了字、按了手印,当时也交了首付款,可是后来开发商却以“价格搞错”为由拒绝在合同盖章。后来她了解到,其实并不是价格搞错,而是开放商要求加价。她坚决不肯加,多次协调下,开发商才给她退回首付款。
熊潇敏认为,在商品房销售买卖中,楼盘的销售代理商在客户交了钱、签了合同后,大多把合同回收几天,称“要拿回去给开发商盖章。”由于开发商没有当面盖章,其间若开发商有什么变故不愿卖,购房户就很被动。
法院经审后认为,双方所签订的认购协议书应当属于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而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此外,张东主张与金桥公司签订了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故法院不予采信。据此,法院驳回张东要求开发商交付房子以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合同备案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