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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潇敏律师点评:失物管理机构负有保管义务

 

发表时间:2011/6/2 8:38:35 来源:中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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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埌东客运站保卫科覃柳文也称,如果旅客在车上遗失东西,就先要凭票据找到车属单位,通过车属单位找寻失物。如果在客运站遗失,则可以向保卫处查询,如果有其他工作人员捡到,则有可能会通过广播等形式发布出去。

  但无论如何,丢失物品的失主都要抱着主动寻找的心态积极寻找,如果是在车上遗失东西的,一定要保留好票据,记清楚车次时间。

  “现在网络发达,还可以通过微博的形式找寻失物。”南宁市市民小程对记者说,“现在微博传播的面广,就算不记得是在哪里丢失东西,通过微博,也许也可以找到线索。”小程还建议,最好能在南宁市成立一个统一的失物招领中心,将所有的失物汇集到一起,到时候市民们寻找丢失的东西就会变得十分容易。

  法律规定:招领机构有保管失物义务

  很多人不知道,丢失了东西后,接收失物的单位也是有保管义务的。

  南宁市远东律师事务所熊潇敏律师表示,《物权法》中明确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失物招领机构对遗失物的保管不仅仅是停留在道德义务,还有法定的义务。一旦遗失物遭受毁损、灭失,或者没有尽到保管义务,未经仔细核查就让人冒领失物,失物招领机构是得承担民事责任的。但《物权法》还同时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对此,熊潇敏律师认为,对失物招领机构来说,他们保管遗失物必须满六个月。当然,他们可以向失主收取一定的费用,因为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更何况他们为保管这些遗失物确实花了不少精力。但究竟收取多少,对遗失物的价值如何评估,还有待进一步的规定。

  熊潇敏还表示,对于冒领失物的人,也是要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因此,无论是失物保管方还是失物认领方,都不能弄虚作假。

  他山之石:失物管理信息化发挥作用

  虽然失物招领机构的作用在南宁并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但仍然有很多国家想了很多招数来坚持做失物招领的工作。

  记者在网上查询到,在其他国家,“失物招领处”是一个以城市为单位的机构,所有遗失物品都会被送到失物招领处。经工作人员登记后输入电脑系统,供查询和认领。例如巴黎的“失物招领处”已经有200多年历史,号称全欧洲最大。在“失物招领处”的地下室,陈列着巴黎市民从19世纪起捡到的桌子腿、骨灰盒、假牙,到21世纪的手机、笔记本电脑等,共计7万件之多。据说这里每天大约有300名失主会来寻找失物,大部分失主都能满意离开。

  目前,我国几个城市也在失物管理信息化上做出尝试。2008年,武汉市由公安局牵头开辟了拾遗物品招领网,无偿为市民提供领失报失服务。武汉市还设立了1000个失物招领点,其中包括所有的基层派出所,和重点公共区域,全市的失物信息全部在网站上发布,市民可以直接登录网站查询。去年11月,武汉市还出台了拾得遗失物的管理规定,成为全国第一个规范失物地方性法规。

  也许不久的将来,南宁也会如市民小程所希望的那样,成立专门的失物招领中心,最快捷地服务失主,也将无人认领的失物得到更好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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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熊潇敏律师点评 失物管理机构 保管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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