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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潇敏律师在《南宁晚报》点评非法融资

 

发表时间:2010-7-7 23:09:33 来源:南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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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查处  公司邀人入股未经批准

  7月6日,记者向青秀工商分局桃源所反映了三岛公司的情况。桃源工商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前往执法检查。

  在三岛公司办公室里,只见前台墙上悬挂有两块税务登记证件,地址仍然是东葛路18—1﹟嘉和自由空间A座1301号房。工作人员称,公司前段时间才搬新址,营业执照已拿去年审。他们不知道更换新址的材料放在哪里,也不知道公司的所谓“入股”一事。

  执法人员当场指出,三岛公司名称上没有“股份”两个字,是不能随意邀人入股合伙经营的。根据公司法和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要让人入股公司合伙经营,必须先到工商部门备案更改登记资料后才能做合股公司。如果是股份公司,须经过公司董事会同意后,再到工商部门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属于违法行为。另外,公司法明确规定,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当天,执法人员以三岛公司擅自变更公司经营场所为由,下发通知限期在7天内进行整改。

  三岛公司  否认“入股”之说

  三岛公司办公室陈经理接受采访时表示,公司实行的是传统买卖,没有所谓的“入股”之说。交钱后,公司还和当事人签订协议书,估计是别人错拿了谢女士的协议。但记者要求查看公司和谢女士签署的协议书时,陈经理却以忙为由离开了。

  三岛公司法定代表人玉震东随后给本报打来电话说,可能是谢女士拿酒回去一个月后,又拿酒来要求退还。超过一个月后才退还,公司是不允许这么做的。另外,公司宣传需要资金,退钱时30%的经营管理费肯定要扣下来的。

  玉震东称,公司此前曾搞过产品促销活动,执行返利给客户。有可能是业务员为追求个人业绩,从而夸大宣传,做出了有损公司形象的承诺。玉震东表示,他将对此事进行严查,规范公司内部管理,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远东律师事务所的熊潇敏律师认为,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这种行为涉嫌非法融资。

  名词解释

  非法融资

  非法融资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非法融资的特点: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

  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是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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