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具体处理时还应结合该财产是否被债务人转让等情况而区分作出:如该财产仍被管理人接管着,依据破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原权利人可通过其取回;如该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而第三人已善意取得致原权利人无法取回的,依据《规定》第三十条处理;如该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但被原权利人依法追回的,对因第三人已支付对价而产生的债务,依据《规定》第三十一条处理;如该财产毁损、灭失而获得的保险金等,依据《规定》第三十二条处理;如该财产不当转让或造成该财产毁损、灭失是管理人或相关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其损害产生的债务,依据《规定》第三十三条处理。
(周建良 作者单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