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房地产纠纷系列案例:原告朱某、戴某、朱S诉被告上海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发表时间:2012/7/30 17:27:47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原告朱某、戴某、朱S诉被告上海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朱某,男,1958年8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戴某,女,1956年9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代理人朱某(系原告戴某之夫),男,1958年8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朱S,女,1987年7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代理人朱某(系原告朱S之父),男,1958年8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上海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朱某、戴某、朱S诉被告上海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丁伟独任审理,并于2010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戴某、朱S诉称:2007年9月22日,三原告购买位于松江区某住宅,并于2007年10月31日付清全部房款1,740,000元,然而被告违反合同约定直至2008年3月尚未办妥大产证。2008年10月31日,原、被告签订退房协议书。之后,被告未能按照约定退还原告全部房款,为此原告通过各种途径进行催促,直至2009年5月22日被告才退还原告100,000元。2009年12月22日,三原告与被告签订解除《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协议书,并被告知:本次款项退还是截止2009年10月31日,合计退还1,962,618.70元(包括2009年5月22日已退还的100,000元),其余款项需另外办理。当日,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撤销了房屋的预告登记。2009年12月25日,被告才将1,862,618.70元打入原告账户。根据原告的计算,按照协议约定被告应退还原告的全部款项合计应为1,982,626.79元,计算方式为:按照2008年10月31日协议约定应支付的1,829,890.40元、在2009年3月31日之前逾期90日内含90天应支付的滞纳金1,829,890.40元×6.5%÷365天×90天、逾期90日外应支付的滞纳金1,829,890.40元×7.5%÷365天×52天,以上合计1,882,154.70元,在2009年3月31日之后的逾期则按照每日386.74元计算违约金乘以52天(即计算到2009年5月22日),两者合计1,902,265.18元,由于2009年5月22日被告偿还了100,000元,因此之后的违约金应以370.33元计算,乘以逾期的217天,被告应支付1,882,626.79元。以被告的应支付金额与被告的实际支付金额相减(1,982,626.79元-1,962,618.70元),被告尚应偿还原告20,008.09元。在催讨未着的情况之下,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一、被告返还原告房款20,008.09元及相应利息(以20,008.09元为基数,从2009年11月1日至实际履行日,按照年利率7.5%计算);二、被告支付原告资料查询及误工费计350元。

  被告上海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辩称:2009年12月22日,就合同解除之后的后果处理等问题,原、被告签订了协议书,协议的第二条明确约定:在合同撤销之后包含交房费用及违约金合计1,962,618.70元,在三十天全部退还,此款项结算到2009年10月31日。之后,被告在约定的期限内退还了原告1,862,618.70元,加上先前退还的100,000元,实际被告合计退还1,962,618.70元。因此,双方之间的纷争已经不存在,故被告要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22日,三原告与被告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三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松江区某住宅,建筑面积242.32平方米,房屋单价为每平米7,180.59元,合计价款1,740,000元。合同第十条约定:甲方(即被告)承诺在2008年3月31日之前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即大产证),如到时不能取得大产证,乙方(即三原告)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南宁律师事务所,南宁处理建筑工程房地产有经验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电话是多少,开发商,商品房,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南宁最好的房地产律师
更多与 南宁律师事务所,南宁处理建筑工程房地产有经验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电话是多少,开发商,商品房,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南宁最好的房地产律师 相关新闻: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1月8日熊潇敏律师在梧州长州法院开庭
·房屋买卖合同签定后出台限购政策法院判决解除·商品房验房交付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南宁律师:诚意选房金没了诚意,究竟谁的错?·南宁律师:起诉只写继续履行合同,该请求能否
·南宁律师:开发商交付方位布局与合同约定相反·南宁律师:商品房买卖预约视为本约的认定

 
上一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要求履行合同的民事判决书
下一篇[法院案例]公证机关被告案例:公证书能否请求法院撤销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