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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租用侵权赔偿纠纷案法院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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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2/7/3 17:04:07 来源: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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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5日,“SALVIA Ⅱ”号轮抵达印尼索龙抛锚,升印尼旗、移民局N旗、申请检疫Q旗,等待联检。 5月9日,被告致函瑞航国际有限公司,称发货人已准备好两艘驳船2,000立方米货物,当晚左右开始装货,尽全力以最快速度装完。 同日,工人上船,代理上船,联检办妥,降N、Q旗。工人留船,当日未工作。 同日,“SALVIA Ⅱ”号轮发给被告电传,称入关手续完成。 5月10日,驳船靠妥,13:00时,工人开始装货。 5月12日,“SALVIA Ⅱ”号轮发给瑞航国际有限公司电传,称船员服务簿备登轮海关拿走,请代理取回。 同日,被告致函瑞航国际有限公司,告知卸港代理。 5月16日,1415-1455时,海关和移民局有关官员上船。 5月18日,“SALVIA Ⅱ”号轮发给瑞航国际有限公司电传,称问题仍未解决,海关、移民局登轮,直到问题解决。 同日,瑞航国际有限公司致函被告,内容为:船已完货,代理至今仍未到移民局及当地海关办理船舶出港手续,船将拖至港内,如有损失,被告作为租家承担全部责任。 同日,被告致函瑞航国际有限公司,称已与发货人联系,要求代理马上出发,全力解决此事。 5月19日,完货,等待联检。 同日,海关发给船舶命令:因为你船所载货物发货人(CV.TEGUH UTMAH)没有办理海关通关手续,以及没有办理原木出口证书,尽管船长并不知发货人的安排,我海关关长代表海关,命令你船从SEIGUN开至索龙港内办理通关手续及其他手续。 同日,海关发给船舶命令:基于该轮所载货物问题,在得到海关批准前不得开航。 同日,“SALVIA Ⅱ”号轮发给瑞航国际有限公司电传,称海关、移民局仍在船,船舶在问题解决前不能开航。问题是:1.发货人未付海关税,2.发货人没有此种原木贸易出运商业许可证或没有出口许可证。 同日,“SALVIA Ⅱ”号轮发给原告电报,称因发货人发货手续不全,完货后,海关、移民局不准开航。 5月20日,海关发给船舶命令:因所载原木没有通关手续,所以必须检查船舶航海日志、航海指示、传真电传等。 5月22日,“SALVIA Ⅱ”号轮发给原告电报,称本轮所载原木正式被印尼海关留滞。 5月22日,被告致函瑞航国际有限公司,称“今天发货人极力与海关协商处理此事,预计最快明天处理完毕”。 5月24日,“SALVIA Ⅱ”号轮发给瑞航国际有限公司电传,称海关关长登轮,说等了一整天,但代理、发货人没到海关,现海关命令瑞航国际有限公司回答问题:1.索龙港发货人名称,2.发货人的负责人姓名,3.卸货港关丹的收货人名称,4.商业买卖合同,以及其他有关问题。 5月25日,“SALVIA Ⅱ”号轮发给原告电报,称:“因发货人长期不露面海关长昨上船要求答(1)发货人及老总名称(2)收货人名称及买卖合同情况令瑞航中午前告免遭扣船告急。” 同日,“SALVIA Ⅱ”号轮发给瑞航国际有限公司电传,称必须回答问题,否则船舶被海关滞留,代理、发货人可能逃跑了。 同日,“SALVIA Ⅱ”号轮发给瑞航国际有限公司电传,称如果海关抓不到代理和发货人,他们可能转而抓船方。 同日,原告致函瑞航国际有限公司,称接船长电报和电话,印尼海关已决定扣货并要求船上提供货主详细资料,否则有可能扣船。 同日,瑞航国际有限公司致函被告,要求回答5月24 日电传中货主情况问题。 5月27日,“SALVIA Ⅱ”号轮发给瑞航国际有限公司电传,称案件海关提交法院。 5月31日,“SALVIA Ⅱ”号轮发给瑞航国际有限公司电传,称:海关讲发货人和代理仍在逃。如果发货人和代理这周不来,货物将被罚没,船方和船长将承担责任。因为海关抓不到发货人和代理,所以他们视我为走私嫌疑,海关通知我在法院开始审问前一周雇请律师。天津国际海运公司代表已到,雇请律师,并联系中国驻印尼大使馆寻求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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