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海海事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海事催字第1号
申请人防城港市鸿宇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防城港市港口区友谊大厦8号保险大厦8号。
法定代表人邓志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跃,该司经理。
申请人防城港市鸿宇工艺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提单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6年4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告催促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权利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由华南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代表承运人中国远洋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签发的,申请人防城港市鸿宇工艺品有限公司持有、记载装运62 905.50公斤树枝篱笆的海运提单(提单号:COSU26906170)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防城港市鸿宇工艺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承运人中国远洋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请求提货。
案件受理费1 373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公告费350元,
合计2 023元,由申请人防城港市鸿宇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谢 桦
代理审判员 张 可 心
代理审判员 赵 黎 明
二00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韦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