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北京乔海公司、河南乔治公司是否具有免责事由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加害人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实践中,受害人的故意常见有自杀和自伤等。根据查明的事实,涉事航空器属于北京乔海公司所有,该航空器未取得中国民航的型号认可和生产许可证等行政许可,河南乔治公司组织此次飞行活动未向军、民航空管部门申报飞行计划,涉案事故系北京乔海公司、河南乔治公司违法侵权造成,两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赵小某具有自杀或自伤的故意,因此不具备法定免责事由,应依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本案案号:(2016)京0118民初3860号,(2017)京03民终4319号
案例撰写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胡新华 吴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