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在本案中,司机阿军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停车后没有查看倒后镜,没有观察自己的车后面是否有来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开门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从化法院经办法官提醒广大司机:在车辆停下来后,在下车之前首先要看一看倒后镜,观察一下自己的车后面是否有来车,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才下车,避免类似交通事故再次发生。
案例三:应急车道修车 男子被撞死亡
2016年7月6日下午,小潘驾车带着妻儿沿大广高速行驶,行驶途中,小潘感觉车辆出现问题,便将车辆停靠在了应急车道,下车后,小潘在小轿车车头的位置修理车辆。这时候,另一辆由阿黄驾驶的小轿车突然撞上小潘小轿车的车尾部,导致小轿车被撞推前,车头又碰撞到小潘,小潘当场死亡,阿黄车上的一位家人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事故由阿黄承担全部责任,小潘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2016年10月,死者小潘的妻子将阿黄及阿黄车辆投保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阿黄与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连带损失804000.42元等。经认定,小潘的总损失为784000.42元。
从化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此次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门经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后对本案交通事故作出认定阿黄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小潘无责任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院予以采信。2017年1月,从化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阿黄车辆投保保险公司应向死者小潘的家属赔偿420000元,阿黄向死者小潘的家属赔偿364000.42元。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小潘驾驶的小轿车在大广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出现问题后停在右侧的应急车道上,在检查车辆时,小黄如果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同时将随车的危险三角架拿出来,摆放在距离自己车尾箱后面约200米处,以警示其他来车,本次交通事故也许就可以避免发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