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陈某系农村户籍,在城镇工作期间被外地的司机李某驾驶的货车撞残。因赔偿事宜,陈某将李某以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李某以及保险公司按照城镇标准赔偿陈某各项损失共计30多万元。庭审中,陈某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赔偿损失能够按城镇标准计算。于是在第一次庭审后,陈某补充提供了其他有利的证据进一步补强。在第二次庭审中,因外地过来出庭的李某提出要求陈某赔偿因逾期举证导致李某增加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各项损失。
【分歧】
针对李某在诉讼中提出要求陈某赔偿因逾期举证导致的费用如何处理的问题,存在以下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增加的诉讼费用系因陈某逾期举证导致,与本案具有直接的关联性,为了简化诉讼程序,实现诉讼经济,可以直接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在李某承担的责任金额中予以扣减这笔费用,无需李某另行主张。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李某在诉讼中提出该项主张,系新的请求,应作为一个新的诉讼来处理,李某需另行主张。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从法律规定的性质上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民事诉讼在程序上处理的详细规定,属于程序法,而不是实体法律规定。民诉法解释中针对诉讼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的规定,可以直接依照诉讼规定在本诉的审理中直接进行操作处理,无需另行处理。本案,李某在证据质证中提出就陈某逾期举证导致增加的诉讼费用,要求陈某赔偿,系其一项抗辩的主张,法院可以在本诉中予以处理。
其次,李某提出的该项观点不是一个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指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产生诉的一个法源基础是权利人对债务人享有实体法律上的请求权。本案,陈某逾期举证只是诉讼法上的一个行为,因此导致的事实结果也系诉讼中产生的,李某主张要求陈某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在实体法中并无相应的实体法律规定予以调整,双方之间就此费用的处理也无任何实体的法律关系基础,能够支持李某的该项主张的依据就是民诉法解释中的规定,缺乏实体法律关系基础,当然也就无诉可言。遍寻《民事诉讼案由规定》里面的内容也没有相应的诉讼案由,从这点,也可以说明李某的该项主张不构成一个诉,而只是诉讼中的一项抗辩。
最后,李某增加的诉讼费用系因陈某逾期举证导致,是因本案诉讼程序产生的,与本案具有直接的关联性,为了简化诉讼程序,实现诉讼经济,可以直接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最后,法院裁时可在李某应承担的责任总金额中予以扣减这笔费用。
综上,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我们应认真分析认定各个当事人的陈述、答辩,哪个属于事实主张,哪个属于抗辩、因为这关系到当事人有些主张构成新的诉讼问题,而有些答辩则只是个事实问题,只需要在本诉中一并予以处理即可。
(作者:曾祥同 姜祖伟 作者单位: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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