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7/4/8 9:57:03 来源:中国法院网
我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均有关于标的物检验的规定,但是关于买受人提出异议的行为方式,法条及解释均未涉及,这就需要法官根据案情,从法理出发,进行个案剖析,进而做出裁判。
[1]【德】C?W?卡拉里斯:《德国商法》,杨继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689页。
[2]黄立主编:《民法债编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8页。
(作者:安乐 作者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