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程序争议的证明度应低于实体争议的证明度
民事诉讼过程中,无论程序争议还是实体争议都需要解决证明度的问题,即事实证明至何种程度,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方才免除其责任。但程序争议毕竟不同于实体争议,实体争议的证明事关当事人权利义务分配、责任承担,程序争议的证明只是为了推进诉讼程序,保障实体裁判,故不应对程序争议的证明课以较高的证明标准。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于待证实体事实的证明度为高度的可能性,因此,对于程序争议的证明度应低于这一标准,只要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资料能够达到使法官相信该程序事实成立即可,就处理管辖权异议案件而言,现实中不乏当事人借助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时间,这一标准的确立对于法官快速处断程序争议,开启正式审判程序具有重要价值。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且大茂体育公司主张以网络方式订货,故受诉法院依据合同履行地管辖需证明网络交易的存在。大茂体育公司已向一、二审法院提供了通过QQ方式与继豪电子公司销售人员就购买体育器材达成合意的网络聊天记录和网络订单记录,足以使法官相信该事实的成立,继豪电子公司未就其所主张的管辖事实提供足以对抗的有效证据,故驳回后者的管辖权异议。
本案案号:(2016)黔0302民初4639号,(2017)黔03民辖终23号
案例编写人: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万 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