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同性恋者隐瞒自己的性取向与异性结婚,这样的婚姻关系在现有法律中并未涉及。当然,此类情况多数是同性恋一方为逃避社会舆论与家庭压力的权宜之计,如若另一方就该事实并不知情,势必受到伤害。
【案情】
张梵(化名)与万强(化名)经人介绍认识,于2016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张梵即发现万强经常行踪诡秘,接到一通电话就出去很长时间,自己多问一句去哪儿,万就表现的极不耐烦,且只要两人在家,万强的手机QQ、短信、微信都是不断,也从未跟张梵交代过是跟什么人聊,聊什么。另外两人正值新婚蜜月期,夫妻生活屈指可数,面对张梵的疑惑,万强经常会以身体不适、心情不佳来搪塞,张起初并未在意,时间久了,也上网查找了一些夫妻之间相关类似情况,觉得事情不是自己想象的那么简单,开始有意无意关注万强的行踪,并想从万的聊天平台找出蛛丝马迹。9月初,张梵了解到万强的QQ密码,登录了万的账号,触目所及的内容让张如五雷轰顶,QQ中收藏了多个同城异地的同志群,存有大量丈夫与他人限制级的聊天记录,张遂诉至法院,要求与万强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庭审过程中,张梵举示了聊天记录截屏等一系列证据,万强在申请法庭不公开审理的同时对自己是同性恋矢口否认,认为与妻子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张梵性格孤僻,个性较强,看重金钱,不尊重自己父母,现双方感情趋于冷淡,同意离婚,但保留追究张诽谤自己的权利。
【评析】
依据我国《婚姻法》,将感情是否破裂作为法院是否判决离婚的主要标准。虽然同性恋严重影响家庭生活质量,但却未必一定导致感情破裂,进而离婚。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受到胁迫或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时,结婚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事后可适用撤销婚姻。而目前按照法律规定,同性恋者的异性婚姻不属于该种情形。隐瞒性取向,与隐瞒其他身份瑕疵,其情节或危害并非更大。比如婚前隐瞒犯罪史,结婚后发现配偶是罪犯,这与隐瞒性取向相比,对婚姻当事人伤害更大。又如,婚前谎称未婚,婚后发现其不仅有婚史,还有孩子,这对婚姻当事人来讲,不仅有精神伤害,还有抚养负担。但是,上述欺诈婚姻,只要没有其他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婚姻仍然有效。
南宁律师解析:虽然法无明文规定,但我国《婚姻法》有“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持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一规定指明了婚姻双方及家庭成员间的共同责任,充分体现了婚姻法主旨,夫妻一方应该告知另一方与其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实真相,如性取向等。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以配偶是同性恋,要求在离婚纠纷中得到损害赔偿,对于此类请求,我国《婚姻法》规定,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性取向正常的一方诉求损害赔偿的,不应得到支持。我国现行法律又规定,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可对无过错方进行照顾,在一方同性恋行为影响夫妻感情导致离婚的案件中,将性取向正常的一方认定为“无过错方”应当不会有较大争议,在财产上对其予以照顾也符合立法本意。
(作者:田卉 作者单位: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