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首页>>>民商专题>>>正文

原告所持借条内容含糊 应该如何处理

 

发表时间:2017/4/25 11:40:08 来源:中国法院网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2.被告下落不明对本案的影响。现代诉讼主张辩论原则,允许当事人在举证质证后,就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充分发表自己的观点进行辩论。被告不到庭肯定影响案件的审理,不利于查清案件的事实。为此,要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同时进行必要的释明,释明权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主张或陈述的意思不明确、不充分,或有不当的诉讼主张和陈述,或者他所举的证据材料不够而误认为足够了,在这些情形下,法院对当事人进行发问,提醒、启发当事人把不明确的予以澄清,把不充足的予以补充,把不当的予以排除、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等对此也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都是为了司法为民,减少诉累。本案属于当事人所举的证据材料不够而误认为足够了。应要求原告举证。但在指定的举证期,原告张兵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三封寺镇张兵与梅田湖镇张老板之间的关系。

  总之,由于借条书写过于笼统简单,导致内容含糊不清。加上原告又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所以原告仅提供居民身份证及借条不能证明起诉状中的原告三封寺镇张兵就是借条上的债权人梅田湖镇张老板,即不能证明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种观点的成因及误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支持第二种观点者认为,本案中债权人表述为梅田湖镇张老板,视为对债权人表述不明,可以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处理,原告持有借条,就享有权利,法院亦应支持其诉讼请求。这显然是错误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建议】

  现代社会,人与人交往频繁,人员流动性又大,如何谨慎交易,避免风险,维护合法权益,显得尤为重要。具体到民间借贷,首先,要弄清借款人的身份,借款的目的、用途、偿还能力等基本情况。其次,双方就借款事项的约定要具体明确,便于操作。如有无利息,利率的标准,是月利率还是年利率,支付利息及返还借款的期限也要具体,不宜采用月底、年底还清的模糊表述。第三,书写借条内容要准确完整,不能含糊,字迹要工整,不能潦草,以免产生歧义。如出借人、借款人的姓名必须准确,不能用同音同形的字代替,借款要标明币种和单位,金额采用大写等。

  (作者:廖文  作者单位: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2页  1  2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南宁律师,大成南宁律师,南宁律师咨询
更多与 南宁律师,大成南宁律师,南宁律师咨询 相关新闻:

·借条很重要,你会写借条吗?·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集资
·也谈《公司经理在借条上签名是否与公司构成共·股权转让后出具借条行为的性质该如何认定?
·南宁律师熊潇敏成功办理一起抢劫案——检察院·浅谈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北京:一名红通犯妻子起诉丈夫单位索房产证被·男子国家赔偿未到手 又被检方同罪名起诉

 
上一篇民法总则:普特时效之适用关系论
下一篇买房为逃税款伪造卖房人离婚证 中介应否担责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