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7/3/3 11:02:59 来源:人民法院报
综上所述,本案借贷主体名实不符,抵押借款合同仍然有效,甲公司以该合同无效、进而认为购房合同无效之主张,于法无据,不应支持。姜某购房合同有效之反诉请求应予支持,因其未支付分文购房款,故要求将涉案商铺过户请求亦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李智辉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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