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涉案《保理协议书》同时包含了债权转让、金融借款等多个法律关系,其法律性质应当认定为同时包括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关系的准混合契约。根据契约自由原则,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存在明确的约定,则应当尊重相关的约定内容。本案中,浦发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与博湖公司签订的《保理融资申请书》《保理额度及交易条件通知书》《保理协议书》中均明确了保理业务采取先收息的方式,同时博湖公司作为回购义务人,具有到期无条件足额支付的义务。故在双方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尊重双方当事人对于融资款及相应的约定。
本案案号:(2015)乌中民二初字第112号,(2016)新民终257号
案例编写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刘 琼 李渭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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