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首页>>>民商专题>>>正文

转码小说网页后的存储构成侵权

 

发表时间:2017/3/2 19:14:32 来源:人民法院报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案情回放】

  被告单位易查公司为易查网的经营者。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技术负责人于某提出开发触屏版小说产品,即将WEB小说网页转码成WAP网页供移动用户阅读。开发完毕后,用户可在该网站搜索并阅读小说。玄霆公司发现该网站涉嫌传播侵权小说后,向其送达侵权通知函并报案。公安机关扣押到易查公司的服务器硬盘后委托鉴定,鉴定人员利用上述硬盘搭建出局域网环境下的易查网,发现可以搜索、阅读到相应小说;将从硬盘中下载的798本小说与玄霆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同名小说进行比对,相同字节数占总字节数70%以上的有588本。后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易查公司赔偿玄霆公司人民币800万元并获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未经许可,通过易查网传播玄霆公司享有著作权的588部小说,情节严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于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单位、被告人均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单位赔偿被害单位并获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决:易查公司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于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的硬盘予以没收。判决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不同观点】

  公诉人认为,易查网为公众提供小说的搜索、阅读服务,鉴定人员从公安机关扣押的易查网服务器上下载到侵害玄霆公司著作权的作品共计588部,可见易查公司实施了复制并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上述作品的行为。据此认定,易查公司及于某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辩护人认为,根据被告人于某对易查公司开发人员所提开发要求,易查网提供的是搜索引擎加转码服务而非内容服务,即在用户搜索并点击阅读时,对来源网页进行转码后临时复制到硬盘上形成缓存并提供给用户阅读,当用户离开阅读页面时自动删除该缓存。没有证据证明技术人员开发的程序违反了于某所提的上述技术要求。被告单位设有法律部门负责处理涉嫌侵权作品的“通知-删除”工作,玄霆公司的通知函不能构成有效的侵权通知,故被告单位不存在主观过错,未侵犯著作权,更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华东政法大学王迁教授认为,对网页的转码过程必然导致对其中作品的存储,该存储是否侵权取决于经营者在转码过程中所实施的具体行为。若经营者将转码后的内容传输给触发转码的用户的同时,将其从服务器中自动删除,该内容不能被其他用户再次利用,则该过程中涉及的复制是短暂的或附带性的、构成转码技术内在及必要的组成部分,其唯一目的在于使手机用户对网页中作品的合法利用成为可能,没有独立的经济价值,故不构成对复制权的侵权。若经营者将转码后的内容传输给触发转码的用户后,还将该内容存储在自己的服务器中供其他用户直接获取,则该存储行为并未随着用户浏览网页这一技术过程的结束而终结,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属于对他人作品的复制和信息网络传播,构成侵权。

  【法官回应】

  对作品转码后的存储与提供构成著作权侵权

  转码技术是随着手机阅读的逐渐普及而产生的一项技术。一般的小说阅读网站系针对台式机等配有较大显示屏和较强多媒体处理能力的传统终端而设计,网页采用的是HTML格式。而对于使用手机上网的用户而言,由于手机的屏幕小、多媒体处理能力较弱,若直接进入网站浏览,往往难以显示全部内容,并可能出现乱码,用户体验较差。为解决上述问题,将网页从HTML格式转换成适用于手机阅读的WML格式的转码技术应运而生。若只是转码技术所必须的在服务器内存或硬盘上的临时复制,则并不必然导致对复制权的侵权。但若网络服务商以转码为借口,实施了超越转码技术所必须的、属于著作权法专有权利保护范围的行为,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对于何为超越转码技术所必须的行为,需结合技术事实进行判断,存在一定认定难度。

本新闻共3页,当前在第1页  1  2  3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南宁律师,南宁专业律师,广西知名律师熊潇敏
更多与 南宁律师,南宁专业律师,广西知名律师熊潇敏 相关新闻:

·6月4日熊潇敏律师与团队曾繁科律师在崇左法院·4月1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市中级法院开庭
·租客小孩楼顶玩耍摔亡房东是否担责·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侵权责任的认定
·无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行为是否承担按份责任·未尽管护责任的市政管理所应对交通事故损害后
·无过错责任中受害人的一般过失不适用过失相抵·浅析网络商标侵权诉讼中的证据认定问题

 
上一篇当事人主张基础合同无效并不当然导致保理合同无效
下一篇瑕疵重大与否并非调解案再审的条件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