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增加例外情况
由于民事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一方面在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以及程序正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也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和实体正义能否实现。同时,社会生活复杂多变,不同案件也往往有不同的情况,因此,为了保障个案中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平衡,应当在法律中规定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情形。对此,我们可以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做法,特别是美国联邦高等法院确立的例外规定,确立我国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以下几项例外情形。
第一,在出现紧急情况时的例外。即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情况非常紧急并且不具备合法取证的条件,如果不立即采取临时手段进行取证,将会导致证据灭失或者在今后难以取得。在此种情况下获取的证据材料,法官可以肯定其证据资格。但是,是否属于紧急情况要由取证人用证据加以证明,并由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第二,善意的例外。即如果当事人取得的证据虽然有违法之嫌,但是其能证明自己是善意,那么可以被采纳为证据作为定案的根据。此处的善意应当是指当事人证明自己在取证之前并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取证手段违法,且客观上没有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较大的损害,超出不应有的限度。
第三,对方使用时的例外。在民事诉讼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非法取证,但是对方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首先使用了该非法取得的证据,即“受害人”自己先行使用了“非法证据”,那么此种情况下,根据民法中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非法证据”应当予以采纳,同时此非法证据也会发挥证明非法取证方当事人所要证明的事实的作用。
第四,诉讼上自认的例外。在诉讼进行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没有异议,那么此证据在诉讼中可以被采用。因为在民事诉讼中,诉讼上自认是免证事实的一种,所以在此种情况下,此种证据可以采纳。也就是说,法官不得依职权主动质疑民事证据的合法性,只是存在争议时的消极仲裁者。同时应当注意的是,此种自认必须是诉讼上自认,诉讼外自认应当不包括在内。
结语
确立合理的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排除标准意义重大,这既关系到诉讼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影响着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实现。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为我们在审判实践中进一步明确了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排除标准,当然更为详尽的司法裁判规则需要在实践中经过不断摸索统一裁判尺度。由于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反映了法律制度中各种不同目标、价值和利益之间的竞争与冲突,而这些目标、价值和利益均有其合理性,因此在确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应当综合考量实体公正与程序正义的冲突,目的合法与手段违法的冲突,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与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冲突,以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立在各种冲突的最佳平衡点上。我们可以确立实质性判断标准,增加例外情况并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确保个案中正义的真正实现。(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北京三中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