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特殊区域涉矿合同的效力审查应注意发挥环境资源司法的纠偏功能
无效民事行为具有违法性、国家干预性和不得履行性的特点,自始无效。特殊区域涉矿合同纠纷的审理,应当系统、完整地适用环境资源法律法规,保障国土空间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执行。对于优化开发区域尤其是重点开发区域发生的环境资源纠纷,可以更多地考虑合理利用环境容量发展经济的需要,对于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尤其是在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地区发生的环境资源纠纷,则要贯彻最严格的保护措施。针对上述特殊区域签订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合同,不宜因其已得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批准,便径行直接认定其有效,而应当注意发挥环境资源司法的纠偏功能,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合同效力依职权进行特别审查,主动适用关于合同无效法定情形的相关规定。通过依法认定合同无效,严禁任意改变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的行为,防止不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行为损害生态环境,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朱 婧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
本文系南宁知名矿业律师熊潇敏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