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7/1/5 10:12:25 来源:人民法院报
南宁律师解析:本案中,因诉争房屋为于某个人借款购买,而张某对此事先并不知情,可见两人不存在共同举债的合意,且事实证明所购房屋亦确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无论对内,还是对外,案涉借款均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由此转化而来的消极财产自然也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举债一方于某享有处分权。
(刘 干 作者单位: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