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受理案外人对轮候查封的执行异议符合执行程序中的价值平衡
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回转等都是基于正义和公平价值设计的程序制度,从而达到对案外人权利的保护。对轮候查封执行异议的受理审查是完全符合执行程序的各项价值目标的。对于案外人来讲,其选择对先行的查封提起异议还是对轮候的查封提起异议都是其异议权利的内容,其选择的意志自由在案外人自己。案外人依据自己的理性判断作出选择,法律没有必要强制其必须对在先的查封先行提出异议。如果法律强制其先就在先查封提出异议,就等于强制案外人积极促成轮候查封自动生效而被轮候查封法院立即强制执行自己的财产。
例如,对案外人的财产虽有先行查封,但案外人认为被告可以胜诉,或者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以执行,自己被查封的财产被执行处置的可能性不大,而倒是轮候查封却因在先的查封效力的解除而自动生效从而被轮候查封法院执行处置的可能性极大,理性的案外人就会选择对轮候查封提起执行异议,人民法院予以受理,经审查其异议理由成立的裁定解除轮候查封,轮候查封就不用自动生效了,就为案外人解除了后顾之忧,避免了其财产因轮候查封自动生效而被轮候查封法院强制执行的后果,有效维护案外人的财产权利。
如果不受理案外人对轮候查封的执行异议,先行查封无论因执行了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而解除还是因案外人的异议而解除,轮候查封就会自动生效,这时案外人再对轮候查封提起执行异议往往就来不及了,轮候查封法院也可能抢先执行案外人的财产。一旦案外人的财产被错误执行,要通过执行回转程序纠正难度巨大,要耗费巨大的时间、人力、财力,浪费巨大的司法资源,如果不能执行回转,案外人就要遭受无辜的损害。
案外人对轮候查封及时提起执行异议,人民法院予以受理并审查,不仅有利于保护案外人的利益,也有利于人民法院及时查明情况,正确行使查封的权力和强制执行的权力。同时,对申请执行人来讲,也有利于其及时申请查封真正的被执行财产,以免轮候查封的长久等待,后又被案外人异议撤销,从而不能实现其债权;或者即使其债权实现,又因被执行财产属于案外人而被执行回转,从而遭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