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7/1/19 16:24:15 来源:人民法院报
本案中,原、被告对还本还是付息没有约定,被告提供的证据又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且其分次支付原告的现金没有超出借款与初次还款期间及其他相应还款期间应付的利息数额。依照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和我国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并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进行判断,本案被告程文福支付原告孙根贵的4.4万元现金应当依法认定为利息。
本案案号:(2015)察后民初字第426号,(2016)内09民终98号
案例编写人: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史秀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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