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一审判决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上诉人詹勋礼在上诉中提出山水·阳光城小区业主委员会要求被上诉人从2015年1月1日撤离小区的诉讼正在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目前被上诉人和兴物业公司仍然对该小区进行着物业管理。即便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撤离小区,而本案纠纷发生在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7月,在这一时间段,被上诉人是该小区的合法物业管理人,仍然可以依合同约定对该小区行使物业管理权。因此,本案的审理和判决不是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一审径行对本案进行判决在程序上是合法的。
南宁律师案例注解
裁判思路:首先,原告在购房时与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车辆进入小区需办理通行IC卡并需将车辆停放在指定车位,严禁将车辆停放在公共通道。因此,原告在未办理通行IC卡的情形下强行要求驾车进行小区,违反了前述协议。其次,原告主张小区内道路属于业主共有,原告驾车在共有的道路上通行、将车辆停放在共有的场地上是业主的权利,物业公司不得干涉。前述协议是否与业主的区分所有权相冲突?主办人认为,虽然小区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如果业主的通行权及于车辆,不加以限制,势必造成小区内车辆的乱停乱放,最终侵害的还是业主的权利。因此,《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不但不与业主的区分所有权冲突,反而是业主让渡自身部分权利,接受物业公司管理,使得业主能更合理的使用小区道路。原告片面理解业主的区分所有权,要求驾车自由进出小区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