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观点之三:原告吕某没有要求被告王某返还财产的请求权
该观点认为:原告吕某要求被告王某返还财产并没有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其理由主要是:原、被告之间存在道路交通事故侵权纠纷,且此纠纷未经法院处理,在此道路交通事故中原、被告双方的具体责任尚不清楚,具体的处理结果目前还没有明确。即使原告可以向保险公司主张交强险,但是在理赔过程中受害人具体损失费用中有的项目交强险是不不予理赔的。而且被告王某现在已经就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也就是说被告王某就该起交通事故的索赔行为正在进行中。只有在王某治疗结束,所有损失账目结清的情况下,才能确定是否予以返还。因此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本文的观点
本文同意上述第三种观点,即原告吕某要求被告王某返还财产并没有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告王某与被告吕某之间存在道路交通事故侵权纠纷,吕某给付的3万元医疗费相当于预付赔偿款,经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原告吕某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王某取得该项费用是存在合法根据的。另外,原告吕某向保险公司主张交强险的基础是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被告王某仅仅未向原告吕某给付医疗费用票据,并没有实质影响到原告吕某基于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强调的是法的规范性,但是现实中的案件还涉及到法的价值判断,即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衡量判断问题。就此案而言,发生交通事故,受害者被送往医院救治后,医疗费用的支出往往是巨大的,救助基金又没有及时建立,保险公司又不愿意预先垫付医疗费,如果受害者家庭困难,就需要肇事者垫付医疗费用,使受害人得到及时的救治。如果肇事者垫付了医疗费用后,受害者不积极主张自身权益,那以后还有谁愿意垫付医疗费?这种情形的出现,受害的还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但是该案中被告王某已经积极向有关法院行使自己的诉权,至于法院是否予以立案属于法院司法权审查范围内的事项。综上,王某的行为并没有对吕某造成实质性伤害,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1]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1页。
[2]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1页。
(作者:靳有强 汪德义 作者单位: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