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首页>>>民商专题>>>正文

南宁律师:关于一则返还财产纠纷的请求权基础探析

 

发表时间:2016/5/9 10:14:59 来源:江苏法院网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三)观点之三:原告吕某没有要求被告王某返还财产的请求权

  该观点认为:原告吕某要求被告王某返还财产并没有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其理由主要是:原、被告之间存在道路交通事故侵权纠纷,且此纠纷未经法院处理,在此道路交通事故中原、被告双方的具体责任尚不清楚,具体的处理结果目前还没有明确。即使原告可以向保险公司主张交强险,但是在理赔过程中受害人具体损失费用中有的项目交强险是不不予理赔的。而且被告王某现在已经就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也就是说被告王某就该起交通事故的索赔行为正在进行中。只有在王某治疗结束,所有损失账目结清的情况下,才能确定是否予以返还。因此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本文的观点

  本文同意上述第三种观点,即原告吕某要求被告王某返还财产并没有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告王某与被告吕某之间存在道路交通事故侵权纠纷,吕某给付的3万元医疗费相当于预付赔偿款,经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原告吕某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王某取得该项费用是存在合法根据的。另外,原告吕某向保险公司主张交强险的基础是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被告王某仅仅未向原告吕某给付医疗费用票据,并没有实质影响到原告吕某基于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强调的是法的规范性,但是现实中的案件还涉及到法的价值判断,即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衡量判断问题。就此案而言,发生交通事故,受害者被送往医院救治后,医疗费用的支出往往是巨大的,救助基金又没有及时建立,保险公司又不愿意预先垫付医疗费,如果受害者家庭困难,就需要肇事者垫付医疗费用,使受害人得到及时的救治。如果肇事者垫付了医疗费用后,受害者不积极主张自身权益,那以后还有谁愿意垫付医疗费?这种情形的出现,受害的还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但是该案中被告王某已经积极向有关法院行使自己的诉权,至于法院是否予以立案属于法院司法权审查范围内的事项。综上,王某的行为并没有对吕某造成实质性伤害,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1]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1页。

  [2]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1页。

  (作者:靳有强 汪德义 作者单位: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2页  1  2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南宁律师,南宁民事律师咨询,南宁民事律师收费,南宁大成熊潇敏律师
更多与 南宁律师,南宁民事律师咨询,南宁民事律师收费,南宁大成熊潇敏律师 相关新闻:

·南宁民商律师:预告登记请求权的效力边界·最高院案例:“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不适用诉讼时

 
上一篇南宁律师推荐:法律逻辑中的释明权
下一篇南宁律师: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的法律适用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